亲人患尿毒症,因无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陕西安塞县4个尿毒症家庭的成员铤而走险,购买假发票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费用补助共计43万元。安塞县法院表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但考虑到他们并没有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不大,都予以从轻处罚。
站在法律法理角度,通过购买假发票骗保,当然构成诈骗罪。这正如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的,骗取社会保险金,应追究诈骗罪。但若站在人情伦理角度,这4个尿毒症家庭为了救治亲人,在不得已情况下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生困境,无疑又非常值得同情体谅。
这种背景下,安塞县法院一面以诈骗罪追究几名骗保农民的刑责,一面又强调“没有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不大”,“予以从轻处罚”,当然也是一个应予肯定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法律和人情的关系。
可尽管如此,进一步站在民生医疗保障角度,如果承认,围绕民生医保的上述法理情理原本就不该是相互矛盾对立、而是高度统一的,那么,面对这样一起法理与情理高度纠结对立的农民骗保悲剧,即便相关农民已被从轻从缓判决,显然仍无法从中感到任何真正的轻松释怀。因为在这里,真正的关键问题并不是对于这种不得已情况下的农民骗保行为,究竟应如何在事后量刑判决,而是如何在事前就有效避免这种不得已情况的发生?即如何通过不断完善现行医保尤其大病医保制度,强化其保障水平和能力,确保身患大病的农民根本不必无须“等钱救命”,乃至为此铤而走险?
伴随2012年国家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保障水平,确实有了大幅提高、明显改善。依据《意见》,对于一些花费昂贵的大病,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二次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但同样毋庸讳言的是,与现实的医保需求相比,目前大病医保的实际保障程度和水平,仍存在不小的差距。这集中体现在其一,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与真实医疗费开支上的实际报销比例,仍有明显差距,这正像原卫生部部长陈竺所说,“虽然目前中国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已达75%,但实际报销比例只有50%左右,居民用药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其二,对于像农民这样收入水平有限的弱势群体,即便大病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能达到75%,面对那些动辄需要花费几十万、上百万的大病,剩下的自付部分,仍是他们难以承受的看病之重。更不用说,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家庭成员患重病,除了医疗费,整个家庭还要产生如交通、住宿、误工等不菲花费。
如安塞农民曹某儿子患尿毒症,需100多万元的换肾手术及医疗费用,而依据当地政策——花费50万,能报销40万左右,后期维护保养医药费每年需10万左右,可报销6万左右,但肾源花费不在报销之列,这意味着,即使按政策足额报销,这个家庭至少也要自付数十万费用。而在目前农民年人均收入尚不足万元的情况下,面对这样的自付看病费用,不仅“因病致贫”无法避免,“铤而走险”式骗社保行为,恐怕也难以有效预防、彻底根治。关于这一点,无论是眼下安塞农民买假发票骗保,还是此前北京男子“刻章救妻”,无疑都已提供了鲜活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