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势环保法更需铁腕执行力
2014-04-25   作者:草重(北京 编辑)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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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昨天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该修订案打破了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的惯例,进行了四次审议,持续近三年时间,经过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足见这次修法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大修大改”。新环保法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条款和执法手段,堪称一部最过硬、最强势的环保基本法。(相关报道见A4版)

  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按日计罚且上不封顶;对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建立环境信用制度……一系列具有很强“杀伤力”的规定,让人们对新环保法充满殷切期待;同时,正因为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杀伤力”,人们又难免担心,它们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实践中的“执行难”该如何破解,等等。

  长期以来,污染治理一直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体制性痼疾。近些年,关于环境违法成本畸低的案例层出不穷,如沱江污染事故造成数亿元损失,肇事企业仅被处以罚款100万元。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介绍,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元,如果不开环保设备就等着罚款1万元,运行环保设备比违法罚款每年要多支出上亿元。本来,《刑法》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因污染环境被追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新环保法大幅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相当于降低了环境守法的成本,有利于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引导企业、单位在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新环保法从法律制度上奠定了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基础,并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包括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行政拘留,罚款上不封顶,区域限批等。环保部门能不能有效运用这些权力,这些权力能不能对污染企业、单位产生巨大的威慑,并不完全取决于环保部门是否有“动真格”的决心和胆量,更取决于各级公权机关是否真正形成了保护环境的共识。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染企业、单位进行处罚,不但会让污染企业、单位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而且会触及这些企业、单位背后相关部门、群体的实际利益,环保执法不只是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单位的较量,有时更是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群体之间的较量。这种情况下,单靠环保部门一家无私无畏铁腕执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政府、人大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部门共同发力,从行政、立法、司法层面为环保执法提供坚实的保障。

  新环保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诉讼主体由此前民政局登记下的十几家增加到300多家,包括所有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此前在环保修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中,人们更多谈及的是针对一般民事主体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如果更容易发起并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将对污染企业、单位产生巨大的制裁制约作用。其实,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如果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未能履行法定环保职责,构成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就有权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履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承担赔偿补偿责任。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环境公益诉讼有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但有关企业、单位一不小心就将成为被告,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也面临着巨大的现实压力,这种压力将转化为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的动力,进一步夯实、完善环保责任链条,督促各领域、各环节切实履行环保职责。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最过硬、最强势的环保法,必须得到最坚决、最铁腕的执行。多年前环保总局发起的几次“环保风暴”,让公众至今仍念念不忘记忆犹新。现在环保法新修通过,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必须好风借力,“铁腕治污”加“铁规治污”,以大刀阔斧的作为再现当年的霹雳风暴,才能唤回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的美好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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