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预算约束比放开地方债更重要
2014-04-24   作者:刘波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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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预算法》这次漫长的修改过程中,每次审议都会引起广泛关注,这一次则是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成为争议焦点。据报道,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明确对此有条件地适度放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但具体的放开力度依然不确定,有专家称三审稿与一审稿相比,放债权大大收缩了,不利于建立真正的地方债市场。

  的确,受地方资金需求强烈的现实所迫,这些年来很多人都在呼吁将地方发债的闸门正式放开,通过变堵为疏的方法来缓解地方债风险。但是,主张给地方发债权,并不一定意味着地方发债越自由越好,所谓的“收权”就不好,因为在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预算刚性都较差的情况下,地方发债必须得到严格的制度约束,例如,把用途限制为“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而“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要求债务应该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都是不可或缺的。

  观照国际经验,美国、日本等国都有完善的地方发债制度,然而它们的央地财政关系制度化程度、地方自治和民主程度等都是我国目前还没法比的,健康的地方债必须建立在一种法治化的地方政治安排之上。所以目前只能基于我国现实的风险防控水平来设计地方债发行机制,严格约束,这既关乎地方财政安全,也关乎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金融市场健康。此前在中央财政“兜底”前提下发行的一些地方债曾遭遇市场冷遇,也充分说明投资者对地方政府财政可信性深怀疑虑,在中央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许多地方政府严重依赖难以维系的土地财政的现实下,这种怀疑态度很难在短期内改变,而如果不改变,地方债放开程度的关系也不大。所以最关键的还是要通过修法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严格的预算约束制度,展现出构建阳光财政、民主财政的决心,取信于民。

  在预算法这次审议过程中,舆论把关注聚焦于地方发债权,这也折射出当前立法的工具化思维,希望借预算法来解决眼前的难题,但更重要的是认识到预算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基础性,应该通过修法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预算等财税问题已经成为多领域改革的制约瓶颈,存在的问题不胜枚举:预算审批形式化、预算调整随意化、预算科目粗略、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缺乏公众监督、预算外收支泛滥、超收收入随意挥霍等等,《预算法》必须为解决这些问题构建一个基本的规则体系。《预算法》的这次修改路漫漫其修远,三审草案也很难成为终点,惟愿公众等待时间的付出能转化为预算制度的实质性改进,最终的结果能够尽最大程度地体现出预算民主原则,让民众把对政府“钱袋子”的监督权紧紧捏在手中,最终发挥出预算法对转变政府职能等许多领域改革的助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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