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舌尖上的犯罪,还须完善责任体系
2014-04-23   作者:舒锐(北京 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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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要求吃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埋单者刑责。解释草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用杀戮,要管住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就需要从源头杜绝买卖黑市,而让购买者负起法律责任无疑是其中重要一环。从黑市上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食用或到餐馆专门点吃,在本质上都是非法收购行为,这正是舌尖上的犯罪。在这个背景下,人大常委会拟出台立法解释明确并强化埋单者的刑事责任,其初衷值得肯定。

  事实上,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存在非法收购行为本就和具体购买目的无关,这早就形成了共识,而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早有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可见,即使立法解释通过,也并没有创制出新的理论和规制,只是将起到重申和强调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要剪断那根偷食珍稀动物的舌头,光靠刑罚还远远不够。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施以刑罚。根据目前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只有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这对于批量提供野生动物的餐馆,自然很容易达到。而对于偶尔点餐的食客而言,则很难达到标准。

  在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不端行为,需要对之施以行政处罚。遗憾的是,对于少量食用野生动物的食客,相关行政处罚责任还远远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却并没给出明确规定。

  可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产业链上每个环节的行政责任都有所缺失。从实践看来,也许野生动物的卖方将主要构成刑责,而对于普通食客而言,正是治安拘留等行政责任的缺失,让他们逃离了法律的惩罚。对此,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重视,通过立法为野生动物保护构建起全方位的责任体系,编织起恢恢法网,让那根偷食的舌头无处躲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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