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社保骗保功夫还在立法外
2014-04-23   作者:熊志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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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或待遇的行为,在实际执法中的处理方式有时不一致,这类行为今后或被明确为欺诈公私财物的行为——前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提交审议。

  此次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4条刑法解释,涉及单位犯罪、虚假出资、骗取社保和食用珍贵野生动物。而在这4条刑法解释中,明确宣示骗取社保以刑法治罪的条文受关注最广,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保问题攸关民生,尤其是低保问题直接关系到低收入者的生计;另一方面也在于,骗保行为现实中并不少见,一些开豪车住豪宅却享受低保待遇的案例时有曝光。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相关条文,在统一治罪原则之外,实际上等于通过法律文本的补漏,强化了刑法对骗保行为的威慑力。以往,法律威慑不能说没有,只是在治理尺度上,刑法对骗保行为缺乏明确界定。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在出现类似案例时,呈现出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甚至追回社会保险金即不予追究等不同程度的惩戒尺度。法律适用不统一,消解了其权威、刚性。

  鉴于此,通过治罪标准的明确统一来强化对骗保行为的约束,是对现实的及时回应。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防范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领域骗保行为的出现,从严治理所宣示的法律刚性必须在执法层面以及司法层面形成衔接。解释草案的通过与落地,只是意味着立法层面完成了拾遗补缺,执法层面的问题,比如强化对社保领取的把关作用,避免内外勾结衍生出的执法者缺位;司法层面对治罪标准的严格恪守,对职能人员渎职的刚性惩处,都是避免骗保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

  此外,在社会监督逐渐强势的当下,打通社会监督的制度性管道,也是必要之举。比如,此前屡有报道的开豪车领低保现象,通过民间监督力量及时识别并不困难。低保领域类似“关系保”“人情保”现象的出现,既缘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缺失,更缘于民间监督举报通道并未能够建立健全。正是职能机构的监管失位,加上社会监督力量的无奈缺位,导致骗保行为的有恃无恐。

  将骗保行为引入诈骗罪的治理范畴,无疑社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划下一条红线。而基于规避骗保发生的考虑,立法层面即将解决的治理尺度问题,落到现实中,还离不开社保管理模式有针对性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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