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资产池掩盖着的理财产品风险
2014-04-18   作者:项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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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典型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基于“资产池”运作,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理财资金实际运行的风险。当前我国实体经济下行风险正加快向金融领域传导,年初以来金融市场已发生若干兑付风险事件,超过10万亿元规模的理财产品实际运行风险需要高度警惕。为维护金融体系运行稳定,需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规范理财产品运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资产池运作掩盖理财产品运行风险

  资产池运作是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运行的主要特征。虽然负债一端对应的是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但所有理财产品对应的资产均在一个大的资产池里。从原理上分析,商业银行应先募集理财资金,而后进行理财资金运用。而实际上,商业银行往往是根据资产池发展需要,对期限与收益率进行选择性资产配比,而后确定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期限与预期收益率。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即“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做到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对应。虽然“8号文”在规范商业银行非标资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池运作这一基本模式。至少从表面看,在资产池模式下,每个理财产品都可以单独管理、建账与核算,且与所投资资产实现对应关系,符合“8号文”的监管要求。

  资产池运作掩盖了理财产品真实运行风险。通常,商业银行体系融资项目资产质量要高于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体系融资项目。截至2013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不良贷款额为5921亿元。假定商业银行体系融资项目和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体系融资项目的不良率相同,那么当前我国10万亿以上规模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应该有1000亿元左右的对应不良资产。而真实景象则是,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均得到了全额本息兑付。其背后的逻辑是,资产池掩盖了理财资金运用的实际风险。即使出现某些资产价值受损,商业银行往往可用短期贷款进行承接,而后通过滚动发行理财产品,再对接这部分贷款。只要理财资金支持的融资项目未出现彻底失败,就不会出现真的风险。在最坏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银行的复杂运作,掩盖住项目投资损失,通过以后盈利进行逐渐抵补。因此,通过资产池运作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商业银行难以真正避免庞氏融资的操作形式。据普益财富统计,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全年发行规模约为56.43万亿元,同比增长85.87%。

  资产池运作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风险

  资产池运作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风险。虽然从概念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不受监管的国外影子银行相比还存在很大区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接受监管,但就业务运作而言,资产池运作模式下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扮演着影子银行角色。就资产负债运作而言,理财产品与商业银行经营并无实质上差异,负债一方为资金来源,资产一方表现为各种类型的金融资产。但商业银行接受严格监管,有最低资本要求,计提了贷款拨备。而理财产品既没有实体机构承担金融中介职能,也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更不用说还要计提准备金。还有,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本息得不到法律层面的保障。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贷款对展期有监管要求,而理财产品对应资产在理论上可以做到无限展期。即使“8号文”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规模进行了限制,但实际上仍然无法有效控制理财产品运行的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售环节,虽然都提示了理财资金将运用于一系列的资产,但由于资产信息不透明,即使提示了投资者“风险自担”,也较难撇清商业银行在销售环节的误导责任,使得刚性兑付有了非常合理的诉求基础。

  防范和化解理财产品运行风险

  防范和化解理财产品运行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理财产品发展繁荣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存款利率管制。一旦存款利率上限打开,利率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主观上就不需要费尽心思研发理财产品,可以按照市场利率吸收不同类型的资金。而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必备的、最重要的基础制度。对存款人实施有限保护,可以减少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防止挤兑风险蔓延。

  二是在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规范理财产品运作。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公司,专门负责运营管理理财产品,并根据金融服务公司特点移植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增加信息透明度,计算资本充足率,提取准备金。

  三是如果目前建立独立金融服务公司的条件不具备,那么需要打破资产池的运作模式,要求每个理财产品与资产均一一对应,不允许一个资产对应两个以上的理财产品,充分揭示资产标的信息,加强信息披露内容,如对项目运营的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披露;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定期与非定期报告对应资产运营的重大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投资者“风险自担”。否则,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违约就是侵害了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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