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两融”(融资融券)业务遭到证监会处罚,其中一条违规原因是给几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展期。本栏记得,较早前国信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安信证券也曾被证监会处罚,其中均涉及到给“两融”客户展期。本栏认为,给客户展期并不会增加新的风险,既然客户有展期的需要,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是否可以做出适当调整,允许为客户展期。
根据现在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单笔持有时间上限为半年,半年到期后,必须要还款或者还券。现在的问题是,投资者融资买入股票或者融券卖出股票半年之后,还希望继续持有融资融券头寸,不想平仓,于是就出现了展期的需要。所谓展期,就是在投资者和券商均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融资融券持有时间,如将原有的半年时间再增加半年,以达到投资者继续持有的目的。但是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此行为为违规。
其实投资者完全可以先卖出或者买回持股归还借款或者借券,然后再重新使用融资融券业务买入或者卖出证券,从而达到变相展期的目的。但此举一是增加交易成本,二是如果投资者资金量较大,还会造成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不管两者何种原因,允许投资者展期融资融券均有一定的好处。
融资融券展期业务并不会给市场增加新的投资风险。只要投资者持有的证券仍然属于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只要投资者保证金仍然充足,只要借出资金或者借出证券的机构仍然愿意继续出借,那么展期就没有任何问题。既不会因为展期给券商、投资者、借出方带来新的投资风险,也不会造成股票价格的异动,故展期业务不仅可行,而且值得推进。
现在惟一的问题就是融资融券业务规定不允许券商给客户展期,但规定是根据融资融券初期时的市场情况制定的,当时并没有真实的展期问题,也没有人可以预见到投资者的展期需要,那么管理层能不能根据现在投资者的真实需要,在没有增加新风险的情况下放行展期业务?有五家券商冒着被证监会处罚的风险也要给客户展期,是不是也说明了投资者对展期的迫切需求呢?本栏认为,交易制度应该跟随市场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