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少公积金缴存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质疑公积金“劫贫济富”的问题,武汉市拟采取放开月入低于1900元的低收入职工定期提取公积金、取消私企缴存“限高”、实施差异化缴存等多种改革措施。(《长江日报》4月14日)
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初衷是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合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机制”,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对其问题,也不应该忽视。由于选择了行政化的路径,不仅导致了“用又用不上,取又取不出来”的尴尬,还变相成为垄断行业高福利的工具,扩大了社会贫富差距,公积金套现乱象也随之滋生。同时,行政化的路径也增加了政府机构及人员,给纳税人带来了连带负担。
住房公积金在本质上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在正常情况下,个人应该可以自由支配其所有的财产。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却限制了个人自由支配其财产的空间,而且与《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相背离,这正是目前问题纠结的根本所在。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非我国特有,新加坡、德国都有类似的制度,但由于采取的是市场化路径,所以并没有出现我国这样的问题。
住有所居是一项基本人权,显然不能采取纯市场化的办法。无论如何改革,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稳定住房秩序、解决住房困难的社会福利安排的目的,应该得到保留,甚至应该强化,只不过实现路径可以在市场化的取向下,在保证个人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财产的基础上更加科学。
首先,住房公积金福利“保底额”的确定,可以借鉴和与最低工资制度相结合。在“保底额”的确定上,应该明确国家支持、单位补贴和个人负担的科学比例,根据每一个城市的房屋租赁价格的平均水平,像最低工资制度一样,动态调整单位补贴的额度。在公积金的发放上,直接将单位补贴和个人应该缴纳的这部分所得,计入最低工资总额进行发放,并实行免税政策。这样,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福利性质,也解决了公民对个人财产自由支配的问题。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支持可以以多种形式来实现。其一,成立各级政府的住房支持基金,这一部分的资金来源,可采取初始资金由财政划拨,后期补充从国有企业分红中抽取,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以保值增值,明确这部分资金专用于保障房建设和个人首次购买商品房补贴,并为商业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便利。其二,建立住房储蓄制度,出台专门政策,储户根据自己的住房需要和储蓄能力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以存定贷、存贷挂钩”、“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与利率结构对称”等原则,根据储户连续储蓄金额和时间,确定低息配贷的不同额度与还贷时间。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种种限制条件,使得许多低收入人群无法满足最低提取条件,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收入人群,则可提取公积金贷款,这就实际背离了当初给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了给高收入人群的“锦上添花”。
不妨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启动住房公积金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特别是提出了组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机构的设想,实际上已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