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目前有不少公积金缴存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关于这一话题,公众讨论最激烈的当属于如何避免“沉睡”并发挥最大能量的问题。一方面,公积金的数额已经是越做越大,另一方面,各个城市似乎又在收紧普通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不停地在抬高门槛,这样的反差让公众大呼无法理解。更加上,城市中有许多低收入者根本买不起房,可又要面临低工资的现实,似乎是“勒紧腰带就是为缴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之说自然此起彼伏。
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显然,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城市。而武汉市“拟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就可定期提取公积金”的做法,似乎为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打开了一扇窗:住房公积金其实可以不完全只用于买房和租房,也可以用于日常的生活补用。如果武汉这一政策能够落地,则是相当有意义的尝试。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不用于房屋,似乎有悖于常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有这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当房价高企,一些城市低收入者本身并没有购买、建造住房的条件,他们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也便成为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养老金,只能到退休才能发挥余热。如此语境下,公积金的大量结余与百姓民生压力越来越大,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对比。
数据显示,武汉市累计公积金总额已经突破了1000亿元,但是,全市买房人中只占拥有住房公积金福利人总数的1/3,也就是仅有1/3的武汉职工使用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如此利用率,严重背离了公共管理积金的“略有结余”的这样一个原则。放眼全国,有数据称我国住房公积金已结余超过10000亿元。这个数字是华丽的,而在华丽公积金数字的背后,却是百姓根本无力承担的高房价与低收入者的打肿脸充胖子的残酷现实。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1999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已经颁布实施,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之后,便再没有更新。长时间以来,住房公积金的严重封闭性让市民们有了“住房公积金已经不再属于个人”的感觉。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却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仅仅是代管部门。因此,让低收入者按期提取住房公积金弥补家用,也便有了正当的理由和合法的出口。
“低收入者可提公积金”还原了公共管理积金的公共属性,是有意义的尝试,在提高了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的前提下,还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民生。因此,希望武汉市尽早出台这样的政策,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城市能够拥有这样的公积金管理思路,从而避免住房公积金的过度“沉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