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老鼠仓案不能轻判了事
2014-04-09   作者:李允峰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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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前一审宣判的国内最大“老鼠仓”马乐一案,并未随着判决尘埃落定。3月4日,公诉方深圳市检察院对外宣布,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并提出抗诉。

  最大基金“老鼠仓”案,非法获利1883万的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买入“老鼠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这些惊人的数字都说明这是国内证券市场上一只疯狂的“老鼠”。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80条之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那么,马乐的老鼠仓行为难道还不够情节特别严重吗?如果严重,应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应该是“1倍以上5倍以下”,而实际法院的判罚是“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也就是说法院罚款金额的惩罚力度是最小的。最大的“老鼠仓”案,如果不是深圳检察院抗诉,那就真成了马乐偷着乐了。

  根据马乐的案例来看,行为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缓刑5年,从某种含义上来看,该法定自由刑几乎没什么太大意义,无法真正约束犯罪行为人。建议针对证券市场中的犯罪行为,在司法适用中提高自由刑的刑期和罚金刑的额度,提高违法成本。在美国,实施老鼠仓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达20年的刑罚,而我国对老鼠仓行为最多也只是10年的刑罚,相对来说还是过轻。比起设立老鼠仓牟取的暴利而言,对违法基金经理量刑过轻,罚款金额过低,以致其违法成本太低,无法真正起到震慑作用。那么,国内证券市场针对“老鼠仓”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应该从重,最高量刑不妨也提高到20年,增加罚款金额,并在惩罚情节严重和再犯的时候,应加大惩处力度,使违法成本提高,有震慑力才能达到遏制“老鼠仓”的目的。

  为了提高对证券从业人员的预防犯罪震慑力,对于“老鼠仓”这种新型犯罪,有必要在当前背景下增设市场禁入这种新类型的资格刑。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而言,尤其是基金经理,通过刑罚的方式剥夺其再次进入市场的机会,可增加犯罪成本,从源头上预防基金从业人员犯罪。

  最大“老鼠仓”只判缓刑5年,何以安股民之心?首先是对犯罪的基金经理进行惩处,其次是证监会也应该对基金经理所属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厉追责。目前,国内法律中只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监管老鼠仓行为的职责,但对基金管理公司失职后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一个明显的漏洞。对于这一缺陷,建议应尽快在法律中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监管失职责任以及失职后作何种处罚的规定,出台处罚基金管理公司的细则。虽然违法基金经理都已经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因为基金老鼠仓行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却未能获得经济损害赔偿。

  当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遏制基金经理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违法基金经理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存在监管失职,也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对投资者保护措施中,证监会应认识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维权对基金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建立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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