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政债为新型城镇化筹资
2014-04-04   作者:陈伟(民族证券)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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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专门机构,实行单独核算,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这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短期有望增加棚户区改造及基建投资的资金来源,而鉴于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发展也将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助力。

  拓宽城镇化建设筹资渠道

  新型城镇化规划已出,但是对于很多地方政府来说,规划落实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资金缺乏。如国家开发银行曾预计,未来3年我国城镇化投融资资金需求量将达25万亿元;财政部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传统的依赖政府财政及融资平台负债融资显然已经没有多大的空间。

  这次中央决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专门机构,以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较快地实现政策目的。由国开行下属机构发行的住宅金融专项债券将具有准国家信用,融资成本低,融资期限可以较长,也就更能够满足建设及受益期限都较长、且盈利性质不强的各类棚户区及基建投资的需求。

  另一方面,这项举措也有别于国开行过去的资金使用方式,有利于约束资金使用方的道德风险,促使资金的高效使用。

  为市政债发行创造条件

  虽然住宅金融专项债券一定程度上能纾解城镇化资金困局,但仍不应成为城镇化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因为对于融资方来说,该债券融资具有准国家信用,各地自然有着借用国家信用为当地基建项目融资的冲动,这样本应由地方承担的负债也就转移到中央层面。对于投资人来说,有了国家信用的担保,他们谨慎选择基建项目的动力也将下降,市场对于融资方的约束也就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专项债券的资金使用仅服务于国家战略、资金运用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领域,这也意味着初期仅有国家战略重点扶持的重点工程可以受益。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未来专项债券发行的空间较小,实际上运用合理的机制设计,专项债券发行还可以拓宽更广的领域,实现更多的政策目的。可以规定专项债券发行不能是地区普惠制,只有那些债务披露情况比较透明、规范的地区才能够获得融资,这无疑可以促进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透明化、规范化,专项债券的资金偿还一定程度上应和地方财政挂钩,这样上市后形成的市场价格也将动态反应地方债务的信用状况。

  考虑到以上条件也是今后市政债发行的制度基础,有理由期待专项债券发行将在促成市政债发行条件成熟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而后者也将成为未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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