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体化”已经成为舆论热议的热门话题,甚至规划尚未出台,楼市已经预热火爆涨声一片。笔者认为,京津冀一体化既需要政策引导,同时也需要立法促进和法治保障,京津冀一体化其实也是立法同行、立法推进和立法保障的法治化。
京津冀一体化的实施必然伴随着产业、户籍、公共服务等方面一系列重大决策,并会出台一系列设计三地区域内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实现公开化、程序化和民主化,必须保证相关决策信息充分公开,发动公众广泛参与决策和监督决策过程,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决策听证会和上网征求民意,坚决避免搞闭门造车。涉及京津冀一体化的任何重大政策的决策过程都应该公开透明,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在正式出台前要尽可能先搞民意调查广泛征求民意,政策出台后要及时回应公众质疑,必要时适时调整政策。建议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京津冀一体化重大行政决策条例”,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健全京津冀一体化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机制,将京津冀一体化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定程序的轨道,坚决避免个别领导拍脑袋式决策、政策朝令夕改或部门利益垄断式决策,同时要健全重大决策的问责机制,依法严格追究重大决策失误、以个人意志或者部门利益干扰科学决策以及决策过程中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备受关注的京津冀一体化规划不应仅仅是政策性文件,还需要通过立法上升为权威的法规,如可以由国务院出台专门的“京津冀一体化规划条例”,京津冀三地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性质的一体化规划实施办法。重视一体化规划立法,可以避免一体化规划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朝令夕改,不受行政因素和京津冀领导班子更迭的影响,使得一体化规划的实施更加有力和顺畅。
京津冀一体化的重心之一是促进经济协作和产业发展,既要出台有关产业扶持政策,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京津冀经济协作和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法规的形式为京津冀经济协作和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公共服务一体化是京津冀一体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京津冀一体化,意味着北京的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某些公共服务将要转移到周边的冀津地区。事实上,近年来河北已经在逐渐承接北京的部分医疗、教育包括高教资源的转移,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启动,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公共服务资源的重新配置将进一步加速。加强公共服务一体化立法,适时出台“京津冀公共服务一体化条例”,将从法律层面有效推进京津冀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
京津冀一体化亟待加强联防联控治霾的专项立法。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将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较严重区域进行重点防治,并探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建议将京津冀联防联控治霾的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抓紧时间对就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联防联控进行调研,尽快制定出台“京津冀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京津冀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协同机制,依法明确京津冀三地在联防联控大气污染方面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京津冀一体化,未雨绸缪重视京津冀一体化立法工作,推进京津冀一体化的法治进程,有利于将京津冀一体化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京津冀一体化的决策失误风险和减少一体化实施的障碍,同时也可以为国内其他地区的类似区域协同发展提供值得借鉴的法治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