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体系已到转向时刻
2014-04-02   作者:樊大彧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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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公布。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正式出台后,将成为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效力最高的行政法规,并对我国保障房乃至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障房类型划分做出较大调整,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保障房的架构体系。保障房不再分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多个类型,而是统一规定为租赁类、产权类与货币补贴类。租赁类房屋并轨,经适房逐步退出,住房保障体系在简化之后,打破了以往存在的经适房和普通商品房之间存在的价格双轨制,可以去除权力的寻租空间,减少腐败发生。

  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是《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意见稿中的亮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囿于收入有限,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支付能力往往较弱。无法在城市中拥有稳定的居所,已成为农民工群体融入社会的重要阻碍,也是我国人口城镇化进程缓慢的重要原因。从国家行政法规层面,意见稿首次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是保障非户籍人口住房权的一次突破,也是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相关承诺的兑现。此前,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解读城镇化规划时表示,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而基本公共服务就包括基本的住房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将外来务工人员逐渐纳入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可能使保障房覆盖人群比例由之前的20%扩大到30%以上。保障房覆盖人群比例的大幅上升,无疑将加大保障房的供给压力,各地政府肩负的住房保障责任自然也更为重大。

  其实,给各地政府“加码”住房保障责任,正是有关条例出台的重要目的,也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转向的重要标志。意见稿不仅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还把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意见稿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责任,强化了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

  自1998年开始房改,“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逐步成为住房制度的主旋律,国家住房政策中的市场化味道越来越浓。各地政府一边坐享土地财政带来的甜头,同时有意无意忽略了应该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住房市场化甚至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摆脱住房保障职责的冠冕堂皇的正当理由。正是各地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履职缺位或不到位,造成多数家庭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为目标的现状。房地产的过度市场化,超越了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土地供应情况,导致房价一飞冲天,成为整个社会的沉重负担。因保障房建设不足而产生的过度市场化,让各地房地产投资持续高涨,但这种以房地产为支柱的畸形繁荣,最终可能使经济社会发展陷入长久的困境。

  住房保障条例意见稿透露的住房保障体系转向信号,不仅会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相信对房地产市场降温也会产生积极作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制度已经到了必须转向的时候。只有加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才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并使之与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制度一起,构成一套完整、普惠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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