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保护谁的利益
2014-04-01   作者:樊大彧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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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日益庞大,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增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越加突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加快市场化进程,促进其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减少震荡,有助维护社会稳定。

  据报道,存款保险条例已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完毕,相关程序都已完成,我国将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此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年内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由银行投保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由国家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处置“问题银行”资产,同时以法律形式明确银行倒闭时对存款人的赔付,即使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储户存款也可根据限额得到赔偿。作为一种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截至2013年存款保险制度已在112个国家建立。我国至今仍未建立相关制度,但一直以来实行隐性的全额赔付“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银行一旦出现风险,政府将成为存款人利益的最终保护者。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过金融风险大规模爆发的危机,也没有过银行破产的先例。但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及存款挤兑事件仍时有发生。前不久,江苏发生一起农商行遭挤兑事件,事件起因是一条关于该银行要倒闭的谣言。3月24日,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的一个网点,遭遇近千群众挤兑提现。次日,当地政府联手央行等金融部门,准备了约13亿元的充足现金。同时,县长在电视里喊话,“储户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政府出面干预,阻止了挤兑蔓延。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出现过储户挤兑引发银行倒闭,其根本原因就是银行拥有政府隐性担保。

  我国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利率市化改革的关键一步,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义。未来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是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将进一步扩大,政府将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之间在存贷款等各项业务都要展开更激烈的竞争。为了避免商业银行市场化竞争中的失败者把政府也“拖下水”,必须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断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这也是央行在放开存款利率管制之前,必须让存款保险制度先行的原因。

  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作用,是在银行经营不善时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家是存款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国家过去承担的“全额赔偿”责任,将转为专业机构承担的“有限赔偿”责任。届时,储户的存款不再是无风险资产。存款保险制度是否能切实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存款赔偿限额的高低。据媒体披露,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每个银行账户的保险上限初步定为50万元人民币。据银行业人士估算,随着近年居民储蓄的增长,目前存款在50万元以下的账户占比约98%。同时,如果将存款保险赔偿限额设置为50万元,存款保险将覆盖约一半的储蓄金额。这意味着,50万元的存款保险赔偿限额设置,可以对中小银行储户形成有效的保护。

  我国自1993年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21年,却迟迟没有推出。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管制形成的高额存贷利差,让银行业“躺着”就可以赚取丰厚利润,近年来尽管银行坏账有所增加,但几乎不存在破产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难产”,折射出我国金融改革的迟滞。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日益庞大,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增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越加突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加快市场化进程,促进其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减少震荡,有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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