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要体现实质性公平
2014-03-31   作者:张贵峰(湖北 职员)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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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养老金并轨改革,社科院专家郑秉文日前表示,“现在的改革原则已经确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主体将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构成”,“职业年金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不会降低,不会降低相应人群的退休金”。(3月30日 《北京青年报》)

  “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模式,有根本性变化,更为公平。它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将不再是“不缴而得”的免费模式,他们也要像普通企业职工一样为自己的养老缴费。

  依照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普通企业职工同样也可以拥有企业年金。这就是说,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在理论上执行的也是一种“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模式。这种企业养老模式如果真能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模式同时并行,无疑更为合理。正如专家指出的,“越来越多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看齐……”

  但进一步深入推敲斟酌,“基本养老金+年金”式并轨改革模式,显然还存在令人担心的公平隐忧。这突出体现在,在当前现实环境下,企业年金是否有可能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真正看齐?众所周知,囿于目前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五项社保合计缴费率超过工资40%,其中,养老保险费率为28%),再加之现行企业年金并非一种强制性制度,而主要依赖企业自愿,我国企业年金的落实状况实际上并不理想。如据此前媒体披露,“企业年金的企业参与率只有1%,主要为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员工”,“企业年金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种现实背景下,如果一面是“企业年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面又是“职业年金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会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养老待遇差距,势必难有实质性改变。而“基本养老金+年金”模式下并轨改革应有的公平,也只会形式大于内容。

  因此,除了“基本养老金+年金”的基本模式,接下来还需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理念,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如针对企业年金,一方面应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为企业主动建立企业年金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还要不断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强化其执行率。

  机关职业年金同样也要进一步改革。如在职业年金待遇设计方面,应考虑建立与职业特征相符的待遇水平,将年金待遇与机关事业人员的履职状况、考核密切挂钩,让职业年金能对公职人员形成一种廉洁激励。而在缴费方面,职业年金具体如何缴费,除了财政负担,公职人员自身是否也要履行相应缴费义务、比例如何确定,也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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