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综合征收是引入资本利得税前提
2014-03-26   作者:熊锦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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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若要引入资本利得税,首先要改革目前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综合征收,将个人所有收入都算作应税所得,然后作出一定的政策扣除,实行统一的累进式征税。笔者赞成这个观点。

  资本利得,是指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例如证券投资、期货交易、投资基金等,对资本利得征税,课税对象是收益额,由此国际上通常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目前我国名义上还没有资本利得税,按1998年《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2009年底《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只是对原始股所得征税,也可看做是资本利得税,只不过是作为所得税形式存在。

  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已有30多年的历史, 按《个人所得税法》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有11个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对各项所得,都有相应的税率政策,分别计征,也即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这个制度并不合理。比如,工资只要每月超过3500元、超过部分就应该纳税,稿费每次只要超过800元,超过部分就应该纳税,这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穷人税”。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方式下,考察的是纳税人一年内的总收入,而非每次收入,只有总收入达到一定富裕程度,才可能缴纳个税。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以 “家庭”为征税单位综合征收。

  之所以难以推出资本利得税,主要就是受制于目前所得税分类征收甚至分次征收模式。比如股民第一次交易赚了1万元,第二次交易却亏了两万元,那第一次是否应该征收所得税?在个税分类征收或分次征收模式下,第一次就可能要征收个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美国这方面的规定就比较合理,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资本损失允许在资本利得中扣除,如果损失大于利得,还可以从普通所得中扣除,但一年内的扣除额以3000美元为限,未使用的资本损失额可以无限期转期。要效仿美国那样征收资本利得,显然需要个税综合征收模式予以配套,要将纳税人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当然这也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其他非证券资产的转让出现的损失,可能同样要考虑抵扣收益,这需要在完善个税方案时统筹考虑。

  在个税综合征收模式等配套制度充分完善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的股票交易征收资本利得就可顺水推舟推出,这对普通股民来说并非坏消息而是福音。如果个税综合征收,显然应该以年度收入为纳税对象,投资者在股市若总体亏损,就不会由此产生个税,而且应该允许投资者将股市亏损额抵扣其他收入,对于A股市场亏损累累的股民来说,如此个税征收制度不仅不会增加投资者负担,反而会减轻投资者个税负担。当然,既然是综合征收,对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收入,也就无需区分原始股收益、还是二级市场股票转让收益,可以一并纳入纳税人的收入计算。

  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弊端很多,很不合理,要让它达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必须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要将资本利得纳入个税征收范围,就必须允许投资者将投资亏损抵扣收入,如此才能制订公平合理的综合税收征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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