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摇身变富翁 前妻起诉分财产
2014-03-18   作者:文海宣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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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崔萍在北京工作,丈夫张大伟到深圳与人合作做生意。张大伟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一年回北京探望家人三五次,并且贷款150万在西三环买了一套复式给崔萍和儿子改善居住条件。可是近几年,张大伟说生意越做越不好,也很少回北京。
  直到2010年,张大伟从深圳打来电话,说生意做赔了,实在无力负担每月高额的房贷。为保住房子,崔萍拿出近些年的所有积蓄,再加上父母的资助,勉勉强强地支撑了一年。2011年,因拖欠按揭款,崔萍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在面临着失去住所的时候,张大伟从深圳赶回来。另一个沉重的打击随之而来:张大伟是回来和她离婚的。
  张大伟说,儿子在海淀区上学,这套房子离学校很近,为了方便儿子读书,这套房子一定要保住。他会想办法借钱堵上这个窟窿,把剩余的房贷一次性还清,但是崔萍必须和他离婚,这样债主只能找他一个人要钱,不会连累崔萍母子。
  离婚后,张大伟借来一笔钱,解了房贷诉讼的燃眉之急。此后,生活仿佛恢复了昔日的轨迹,张大伟回到深圳继续打拼,崔萍在北京上班带孩子,直到同学朱小白的出现。
  朱小白是崔萍的大学同学,毕业后到深圳工作。年底同学聚会时,崔萍见到了朱小白。朱小白说,张大伟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公司的股权不说,炒股所持有的股票就得价值上千万,住宅、别墅等房产五六套。崔萍至此才知道,十几年来,自己最不了解的人竟是自己的丈夫。于是,崔萍将张大伟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00万元。
  崔萍称张大伟与其离婚时隐瞒股票,经查,截止到离婚当日,张大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及深圳分公司账户内拥有股票价值为1000万元。张大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房5套,并于离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项近2000万元分5次汇入其弟张小伟账户。张大伟称该款项为对其弟张小伟的赠与,崔萍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就张大伟在公司的股权部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张大为给付崔萍5万元折价款。最后,法院判令对崔萍、张大伟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张大伟给付崔萍股票折价款、公司股权折价款、房屋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800万元。
  【分析】
  1、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本案中,崔萍在离婚后才知道张大伟的真实财产状况,经查实,股票、债权等确属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2、离婚时隐瞒财产状况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张大伟在离婚时未将股票、债权的情况告知法庭,具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诉讼中崔萍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财产,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张大伟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买的5套房产出售、所得现金近2000万元转入其弟张小伟账户,并称是对张小伟的赠与。法院认为,对于上述大额账目的移转,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张大伟若做处理决定应当与崔萍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张大伟称2000万赠与张小伟,但未征得崔萍的同意,故赠与行为应为无效,2000万应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小伟享有的债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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