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就“简政放权”讲了一段颇具深意的话,“放并不是说政府就不管了,我们讲的是放管结合。要让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来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尤其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笔者认为,这为轰轰烈烈的新一轮改革加上了一个十分冷静的注脚。
自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之后,舆论对于“放”的方面充满了期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一句可谓耳熟能详,对其的解读也比较充分。但是对于“管”的方面,就看法各异了:有的认为管得越少越好,审批越少越好,否则就不是市场化;有的认为政府不能轻言放权,否则会一放就乱。
针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管”与“放”的争论也很激烈。对此,证监会主席肖钢已多次加以说明,“股票公开发行涉及广大公众利益,不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都需要经过政府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的严格审核”。事实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股市也是这么做的,即使政府不专设审核机构,也要由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核。而在一家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政府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等自律机构要实施持续的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则交由政府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等自律机构依法处理,直至交法院审理、判决。
我国改革已进入啃硬骨头的阶段,把属于市场的交给市场,更多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是必然的步骤。但毕竟,市场深度越大,市场越活,其与公众利益的关联也越多。政府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维护市场公平,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实,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由于生产要素可自由配置和资本可自由扩张,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确实在收缩,但其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管的范围却不断扩大,监管的深度不断增加。如西方国家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其实是极其细微和琐碎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进入高级阶段后,最主要的矛盾并不是政府与市场的矛盾,而是市场主体与公众利益的矛盾。大量的市场交易、过度的利润追求,会产生可能损害大众利益和安全的负面外部效应。我们日常所见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蓄意污染环境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其实在发达国家前期历史上都发生过。这就要求加强政府监管的责任。
对于审批权,也需要全面看待,防止走进误区。无论在欧盟国家还是在美国,审批权都是政府实行经济和社会监管的重要政策工具。审批权是处在市场力量和公众利益之间的一道门槛,是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监管权的重要依托。审批权是事前监管手段,与监管权并不必然矛盾。
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金融风暴也说明,监管缺位是引发危机和放大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政府随后也借机扎紧了监管的篱笆。
可见,“放”与“管”是一对相互协调的治理手段的组合。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梳理和界定哪些事情该由政府来管,哪些事情该交给市场来管(包括市场各主体和行业自律机构)。该放的要果断放,该管的要管起来。一些长远看该放但目前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
李克强总理说,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最好诠释,也体现了严肃的法治精神。“放”与“管”既要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治理的规律,也要坚持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