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突破,但市场监管的问题尚未破题。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新要求,破题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重在推进市场监管由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的转型。 首先,我国的市场监管保持着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合为一体的突出特征,无论从食品药品等消费品监管,还是从垄断行业监管来看,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体制不改变,实现监管的有效性是相当困难的。其次,以行政审批取代监管的矛盾比较突出,有关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管,前置性审批过多不仅压抑市场活力,也无法保证事后监管的有效性。再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事前的行政审批是政府的权力,需要依法界定权力清单;市场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以法治监管为主。 为此,建议把推进由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的转变作为新阶段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出台改革行动方案,对整个市场监管体制进行重构和改革。 第一,适应“负面清单”管理,建立以事后监管为主的新体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而不是前置性的审批。对于前置性的审批尽可能做到越少越好,对于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也需要列出“负面清单”,尽可能实现投资非禁即准和便利化。与此同时,大大强化事后的监管。这样,才能使政府的监管既能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又能够科学、有效。包括: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的基础上,把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大方向;把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严格分开,建立以事后监管为主的市场监管体制框架。 第二,组建综合性、权威性的市场监管机构。与大部门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尽快从国家层面调整监管权力结构,整合监管机构,组建综合性、权威性的市场监管机构。新组建的机构要作为执行机构依法设定,实行决策和执行严格分开的新体制,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包括:成立国务院消费市场监管委员会,整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消费市场监管的统一性、有效性;强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功能,整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权,着力增强其反行政垄断的功能;由人民银行统筹,从完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入手完善金融监管,从对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为主转变为对金融行为的监管为主,逐步由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监管模式。 第三,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合力。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要面对无数个市场主体,如果仅仅靠政府唱“独角戏”,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很难保证。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企业自律中的重要作用。包括:加快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政会分开”、去行政化;支持各个行业的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建立各类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承接政府下放的行业管理职能,重点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四,建立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尽快把负面清单管理纳入行政许可法,为统筹行政审批与监管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修改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确立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把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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