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化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2014-03-03   作者:全国政协副主席 王钦敏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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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在具体操作上,建议推出一批有利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示范项目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民营经济,每一家企业,每一位民营企业家,都将经受一场洗礼。一方面,《决定》对民营经济地位作用的肯定,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确认,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支持,体现了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坚定性。《决定》提出废除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民间资本释放更大活力,民营经济在更多领域实现发展的重大利好。《决定》提出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对于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尤其是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技术、资金、用地等方面的支持,把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要求,对企业练好内功、提高素质提出了新挑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键是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坚定不移推动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清理和修订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一致的影响民间投资活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制定清晰透明、公平公正、操作性强的市场准入规则,推出一批有利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示范项目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和金融的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推动开放式创新。
  三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把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放在重要位置,做到科学立法,清理和废除对民营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障碍;做到严格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让民营企业得到政府优质、高效、公平的法治服务;要树立法治思维,做到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作用。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经济纠纷、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对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跟踪指导与服务协调,开展工作绩效的第三方评估,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科学发展水平,确保对政府职能转移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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