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衔接互认当体现转移的公平
2014-02-28   作者:熊志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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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一直以来,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以碎片化的形式呈现,这种碎片化在地域层面,体现为统筹层次相对较低,省之间甚至市之间都存在明显割裂;在制度层面,体现为职工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这三大主要险种相互接续困难。

  在新农保、城居保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获得合并统一后,《暂行办法》所面临的重要关卡,便是打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隔阂。众所周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互认,不同于新农保和城居保,因为职工保在缴费水平和保障待遇上,要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互认涉及到一个待遇高低平衡的问题。而且职工保本身是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大部分构成,转移接续的难度更大。

  根据《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则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于职工保与新农保、城居保之间的缴费差、待遇差,新农保、城居保向职工保转入,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保的缴费年限,但相较于以往互不衔接,参保者确实能够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保险制度之间实现进退有据。

  对于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而言,衔接互认的意义不言而喻。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由于季节性的迁移,很难定期缴费,中断参保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职工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转换没有打通之前,职工保中断往往意味着缴费作废,无法获得相应保障。改革后三大养老保险相互衔接,意味着断断续续缴费的职工保参保者,其个人缴费部分能够通过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而得到保证;而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者,也能在补齐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向待遇更好的职工保转移。自由转移流通的制度条件一旦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流动机制的衔接,便接近完成。

  此外,也得看到,三大险种的相互打通,还将面临跨地域漫游的现实难题。三大险种之间的缴费差、待遇差,加上跨地域的转移接续后,同一险种在不同省市之间的缴费差、待遇差,换算起来将错综复杂。那么,如何实现衔接顺畅?而且,被认为对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利益影响甚大的《暂行办法》,规定了统筹基金部分的不可转移,从职工保转出将只能获得个人账户部分,但问题是,统筹基金作为单位缴纳实际上也是同参保者息息相关,这20%部分的权益归属,应该在接下来的改革实践中加以具体厘清。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差、待遇差,称得上历史遗留问题。改革要打通三大险种之间的障碍就得直面这一议题,并制定公平的转移规则。否则,即便养老金实现顺利并轨,在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之间还是会因为巨大落差形成一种新的双轨。除此之外,在办理流程和手续上的便利化,也是实现衔接互认之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忽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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