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股发行改革再提十条后续建议
2014-02-26   作者:张书怀(资深市场评论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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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取消网下对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优先配售,新股发行不再捆绑老股转让,解决“高超募”另辟蹊径,新股发行后要有锁定期,且锁定期越长越有效,考虑取消询价定价,停止券商自主配售,市值配售由申购交款改为先中签后交款,让发行人和保荐承销机构认购新股。

  春节前公告获得批文的公司已全部发行上市了。新股发行改革措施也经过了初步检验。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也都有了实证。结合新股发行上市以来的多种情况,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十条改革建议:

  第一,取消网下对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优先配售。这次新股发行改革意见规定网下发行部分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的比例不低于40%。这说明管理层承认并肯定了新股的盈利性(“新股红利”),也就是说管理层也认为新股是个宝,获得新股就等于获得利益。而“新股红利”正是造成争抢、暴炒新股的根本原因。要消除这种乱象,管理层的政策导向应将“新股红利”取消或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不宜从政策上肯定并作为优惠、利益加以使用。另外,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盈利应立足于自身在市场上打拼。如果一定要优先配售,那就只配售给社保基金。

  第二,新股发行捆绑老股转让,不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精神。新股发行改革意见规定,在发行数量确定以后,如发行已获项目所需资金,但不够拟定的发行数量,不足部分由老股转让补足,以扼制资金超募。但从市场融资来说,这种做法并没有减少市场融资,只是一部分资金进了老股东的腰包。这实质是政策将资源配给了老股东,并非资源最佳配置,而且那些不愿转让老股的股东的意志也被绑架了。

  第三,对老股不应有双重标准。沪深上市公司老股东持股成本很低,他们普遍都有套现欲望。因此,政策导向应限制老股套现,延长老股解禁时间。为了压低发行价,新股发行改革意见规定上市后股价低于发行价要延长老股锁定期,这是对的。但为了化解“高超募”,又让老股从起点上套现,事实已证明,这是错的。

  第四,解决“高超募”需另辟蹊径。比如推出储架发行,即一次审批多次发行。当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达到本次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求时,即停止发行,先做到不超募,新股发行数量不够《证券法》规定的部分,待公司再需资金时补足。如不实行储架发行,也可划定高超募界限,比如超募50%以上算高超募,可规定超募50%以下部分将20%上交社保基金,超募50%以上部分将30%以上交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缺口很大,超募资金对社保基金做些贡献也是应该的。而上交社保基金剩余部分,也应在严格监管下逐步用于公司发展。

  第五,新股发行后要有锁定期。这对炒新热是釜底抽薪之举,且锁定期越长越有效。比如锁定三年,短期资金不来申购新股了,缺乏研判公司投资价值能力的人也不敢轻易申购新股,这让价值投资理念有了驰骋之地。三年期间公司出了三份年报,成长性、盈利性和分红能力有了三年的考量,有无包装和造假也得以检验。这时再上市,股价会是公司价值的真实反应,该涨的涨,该跌的跌,暴炒无从谈起。

  第六,取消询价定价,试行多种定价方式。实行询价定价的理由,可能是认为机构投资者有定价能力,先由他们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作为市场的标准。可是看看市场实情,新股上市首日,大多遭到暴炒。询价定出的价格究竟有没有起到市场标准的作用呢?这个市场标准有影响力和约束力吗?根本没有。询价定价还要配售相当数量的新股给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加之定价权掌握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手里,利益冲突多,运作环节多,很难做到公平,因而屡屡受到市场责难。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还要询价定价?不可以试行其他的发行定价方法吗?比如可改由全体投资者网上报价定价。如果超募,则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七,停止券商自主配售。自主配售本来是注册制不可缺少的一环,但在沪深股市存在“新股红利”且“新股红利”巨大的情况下,将新股配售给谁,就是向谁输送利益,极容易滋生不公和腐败,因而券商自主配售不宜推行。这次试行新股自主配售,效果就很不好,“精准报价”备受质疑,配售不公遭人举报。只有先治理“新股红利”,新股发行无人争抢了,才是自主配售瓜熟蒂落之时。

  第八,市值配售由申购交款改为先中签后交款。市值配售最大的好处,是逼退了不持有股票而专门赚取新股一、二级市场差价的资金。但申购要同时交款,投资者需要有与市值相匹配的现金,这显然很不利于中小散户,且有牵引满仓无现金的投资者抛售股票的作用。建议实行中签后再交款的办法,同时也可将一万元市值配售一个号码改为一千元市值配售一个号码,这更有利于中小投资者。

  第九,发行人和承销机构要认购新股。最了解公司投资价值的是发行人和保荐承销机构。因此新股发行由他们认购一部分新股有利于合理定价。但现在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严禁向发行人和保荐承销机构配售。如果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不减少市场新股供应量的考虑,可在应发行数量之外增加发行量的20%,让发行人和保荐承销机构认购。如果是为了制止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压低发行价以自利,那可把控制定价过高的办法借过来用。现在控制定价过高的办法是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比较,高了要解释为什么高,并连续三周发风险警示公告。借过来用,就是定价比同行业平均市盈率低了也要解释原因,可规定不得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15%至25%。

  第十,改革上市首日的竞价限价和停牌制度。现行上市首日竞价限价和开盘之后一次停牌、二次停牌较为烦琐,不如改为和上市公司一样实行每日涨跌幅10%的限制。这样现制度下上市首日可涨44%,改后要三、四天才能达到,增加了中签者的时间成本,而在多数情况下连续几个涨停后投资者追高也会较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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