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别让风险控制与监管脱节
2014-02-19   作者:李莹(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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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产品本质上看,余额宝是一款基金直销产品,在发起设立、产品运作等方面与已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并无本质区别,蕴含流动性、期限错配、操作等多种风险。而作为一项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法律定位不明,无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无法到位。

  得益于操作方便、即时支付、低门槛,余额宝自去年6月推出迄今,以惊人的增速得到了市场高度关注。从模式上看,余额宝属于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创新。从产品本质上看,余额宝是一款基金直销产品。支付宝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直销平台并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服务。支付宝对接客户,余额宝对接天弘“增利宝”。客户通过将支付宝备付金转入或转出余额宝结算专户实现对增利宝的购买和赎回。从投资范围来看,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主要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发起设立、产品运作等方面与市场上已有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并无本质区别。

  但余额宝产品也蕴含着流动性、期限错配、操作等多种风险。

  鉴于余额宝客户结构和客户行为方式,在节假日等重大赎回窗口遭遇短期大额赎回的可能性非常高。为保证余额宝在非基金交易时段也能即时赎回消费,天弘基金实际上扮演了垫资的角色。在余额宝规模还不特别大且市场正常时,问题不大。一旦赎回超出备付金规模或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挤兑”压力下流动性问题就会凸现。由于互联网完全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涉及面更广,信息传播更快,“挤兑”后果很难预测。

  余额宝申购赎回较一般货币市场基金频繁,负债期限也更短。虽然货币基金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但余额宝的产品设计无疑最大程度地扩大了期限错配风险。此外,余额宝的付息方式是“T+1”,而天弘“增利宝”投资标的的付息方式是“T+n”,两者也是错配的。

  支付宝和余额宝去年曾发生多起盗刷事件,甚至出现支付宝相关人员盗卖大量客户信息的情况。这暴露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流程、技术、资金安全和从业人员道德风险防控存在漏洞。

  作为一项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在信息披露方面缺乏透明度。登陆余额宝网站,只能看到每日产品收益率,并无明确的产品投资范围,运作模式,产品规模,风险揭示等信息。由于余额宝法律定位不明,同时接受多个部门监管,无明确监管主体,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如,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平台上的基金直销和支付宝基金销售结算专户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开立账户的余额属于备付金管理范畴,接受央行监管。目前,备付金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还存在监管空白。

  余额宝不但具有支付和投资功能,还可通过便利店充值,具备一定的“吸收存款”能力。此外,余额宝在宣传上弱化天弘“增利宝”,引导客户将余额宝和高息活期存款同化,实际上是以自身信用在给“增利宝”担保,面临产品设计与风险承担能力不相适应的风险。虽然余额宝的资金由平安保险全额承保,但该方法只实现了风险转移,并没有消除风险。

  余额宝规模快速膨胀,也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余额宝推出半年时间内,规模快速突破2500亿,客户突破4000万,遍布31个省2000多个市县。其引发的蝴蝶效应也立即呈现,“活期宝”、“现金宝”等类似产品不断推出。一旦出现风险事件,金融系统爆发风险的概率增加。比如,存款向货币市场基金转移将减少金融体系储备资本总量。据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初期,货币基金会有个迅猛扩张的过程,管理规模可占基金行业80%。货币市场基金无需交纳存款准备金,整个金融体系拥有的储备资本总量将快速减少。又如,在余额宝大获成功后,“类余额宝”蜂拥而上,这类产品片面追求产品收益,通过拉长久期,提高风险偏好,增加杠杆,甚至倒贴钱等方式操作,使投资者承担较大隐形风险。这种追求当前高收益下的过度投机行为,在当前市场利率上行阶段,风险还不大,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波动并导致收益率下降,就可能出现产品亏损。

  余额宝“T+0”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从技术上实现了活期存款的利率市场化。为防止存款和客户的流失,商业银行不得不提高理财收益率揽储,结果是带来负债成本的上升,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上涨压力也随之增大。虽然当前余额宝吸收的资金对银行总体冲击并不太大,但在年末考核时点,该类产品对流动性紧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影响不容小觑。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为适应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跨界经营方式,建议由央行作为监管主体,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归口部门协调监管。依法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稳定。

  第二,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框架,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提高对该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产品透明度,对高于市场收益的产品要给消费者足够的风险警示;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

  第三,对包含金融机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采用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这将有利于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守住风险底线,同时也能避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由于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的监管套利。

  第四,为降低余额宝类产品突发挤兑风险,全力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要求,在杠杆使用、流动性、透明度、证券信用度、投资分散程度等方面强化监管,特别是加强流动性管理和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为此或者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给该类产品设置权限,在市场紧缩时期向投资人收取申购赎回费用并设置赎回限制,以阻止资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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