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政府采购的制度防线
2014-02-19   作者:唐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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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政府采购,往往要花多1/3的钱,拿到的货很多时候却货不对版。”2月17日,佛山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正式开幕,会前佛山市政协委员彭二丁、李克华递交的提案《关于“政府采购中心”转变工作职能的建议》引发关注。(《羊城晚报》)
  政府采购浪费令人诟病,也是公共财政资金低效化的重灾区之一,更是腐败高发的重点领域。在大量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政府采购下,一些公职人员也因为采购腐败而落马。2013年,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田禾公布了一组数据:一项针对广东、黑龙江、江西、福建四省“政府采购”的调查显示,购买的15190件商品按市场价计算应该花5860万元,实际支出7934万元。据财政部的统计数显示,我国一年的政府采购金额虽然超过1万亿元,但占GDP的比重仍不足3%,与国际上平均10%的占比仍有差距,发展空间巨大。但如果时下的采购行为不能得到规范,那么采购量越大意味着其间的浪费也越大。
  在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存在着几个明显的缺陷,首先是未能有效实行“管办分离”,行政权同时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其次便是行政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约束,采购什么,怎么采购,谁来采购、谁来代理、谁来供货往往可由领导指定,法定的程序把关在权力面前形同虚设。再次是监督面太窄,仅限于内部化而未能做到公开。对此,首都经贸大学教授陈吉认为,政府采购将来可以采用公开化的、相互制衡的独立的机构介入。可以有效优化监督结构,防止暗箱操作,改善内部监督的短板。
  最后,问责不力导致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采购缺乏效绩考核体系,既无法让采购实施者很好地履行把关责任,又无法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换行为。在大量的“天价采购”案例中,要么是停止采购,要么是不了了之,很少有人因此而承担必要的责任。
  现行的政府采购立法存在重形式程序而轻技术控制,比如对合同、程序之类的形式要件规定得细,而应该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为何采购等实质要件,却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管没有相应的参照标准和发力点而处于虚置状态。对此,尽快出台一部更具操作性、可行性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弥补法律空缺应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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