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和360两家互联网公司互诉卸载软件案同日宣判,法院以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败诉,双方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万元。这是2010年以来互联网公司间因技术竞争对簿公堂的又一案例。人们期待法院判决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企业间的恶性竞争,维护用户权益。遗憾的是事与愿违,互联网企业借由诉讼相互攻击甚至把打官司当成了做广告的“诉讼狂欢”。
近年来,腾讯、360、金山、百度等多家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官司时有发生,虽然诉讼中的侵权技术和手段不断变化,但实质始终主要是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按理说,官司打到法院,便是希望借助司法解决问题。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遵守法院生效判决,并尽力避免类似矛盾纠纷。然而事实上,法院判决并未促使相关企业改变以往的做法,恶性竞争引发的纠纷照旧。此次金山和360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又在官方微博上打起了口水仗。
互联网俨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平台,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维护已有市场份额,通过采用新技术、新手法抗衡法院生效判决,继续进行恶性竞争。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也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漠视。
从轰动一时的3Q之战到开心网和人人网的社交网站之争,从京东、当当的电商决斗到今天的360、金山互掐,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不断,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行业规范。但由于现有法律和行业法规明显滞后于互联网发展,司法惩处力度明显偏低,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严重影响司法的有效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待主管部门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对变相抗衡法院生效判决、继续进行恶意竞争的企业,运用行政手段严加管束,防止一些企业把诉讼当作“狂欢”搅乱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