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再起波澜,有人认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信息不应属于内幕信息,笔者认为,围绕该案的争议折射出A股市场上金融伦理的缺失。
确实,之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乌龙指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之所以认定光大证券乌龙指为内幕信息,一个根据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证监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有人认为,乌龙指信息不应纳入这个兜底条款,因为第七十五条前七项列举的内幕信息均来自于发行人,而乌龙指信息则来源于投资者,违反了解释兜底条款需要遵循的“同质性解释”原则(也即“兜底条款”所概括的内容应该与前面列举法所列举的内容属于“同类”)。笔者认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信息虽不是发行人所创造的信息,但它同样对上市公司股价有影响,“同质性”应体现在“对上市公司股价有显著影响”这一点上,这才是内幕信息的核心内涵。
笔者觉得,证监会以这个兜底条款的适用来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将一些行为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反映出监管部门对市场道德水平或金融伦理水平的要求正在逐渐提高。
所谓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伦理道德在社会中则有更广泛的约束与激励功能,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要求,道德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只有上升到金融伦理道德约束层面,市场主体才不会为一己之利罔顾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光大证券不公开有关乌龙指信息,自己私下做空对冲风险,将风险转嫁到不知情的他人,这是有违金融伦理的。“兜底条款”规范的是潜在违法,一些有违金融伦理的行为正包括在“兜底条款”中,市场主体若只顾规避已经明确的法律红线,却不顾及金融伦理,由此很可能就会触及法律所规定的潜在红线。因此,市场主体要避免触及潜在法律红线,就要从金融伦理的高度严格要求自己。
当然,金融伦理与法律之间也不是截然分开的,金融伦理可以随时转为法律,立法者参照市场默而不宣遵守的伦理准则,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更加严格和清晰的界定,此时这些大家默认的伦理原则就上升为法律。
从金融伦理的角度来分析,当前A股市场的最大问题,正在于伦理道德的丧失,目前市场缺乏公平正义价值观,是非不分、好坏不分,坐庄操纵成为潜规则,资产重组、借壳上市、新股小盘股成为市场最为热门的炒作题材或操纵载体。这些交易从来就没有为市场带来多少正价值,甚至对社会是负贡献,从社会公义和对社会贡献的角度出发,上述掠取他人金钱的零和博弈行为,都是不符合金融伦理的。
当前的市场急务,是要让市场大幅提高伦理道德水平。市场主体投资活动目标当然是利益最大化,但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更要承担社会责任或者市场责任,要时刻考虑自己行为对他人、对市场、对社会是否也具有正的外部性,能否在提升个体福利的同时提升市场福利或社会福利、且不影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市场主体都以这样的准则来在市场行动,市场才能逐渐健康。
在这一过程中,执法监管部门的引导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比如证监会顺应市场呼声,根据法律兜底条款,合理合法将光大证券乌龙指的私自对冲交易纳入内幕交易行为,这可看作是对金融伦理的强调。今后,有关部门还要顺应市场公正价值观,尽快在题材概念炒作、借壳上市、资产重组、基金扎堆投资等方面,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相应限制,将市场人士在这方面具有正价值的金融伦理观尽快上升为法律法规。
再进一步,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等规定的空白期,作为在市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理应带头从金融伦理高度严格约束自己行为,更多践行社会责任投资、远离资产重组等题材概念炒作。投资者等押注资产重组等题材股即使赚了大钱,公众也不宜对这样的行为羡慕、膜拜甚至跟随,对此应有理由进行伦理道德反省,要让当事方感觉到自己做了有损市场甚至整个社会利益的坏事。押注这些题材股,是对平庸公司、垃圾公司种种不良行为的一种默许和支持,即使赚到钱了也不是分享其资本所创造的财富,而主要是从别人兜里掠夺过来、是财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