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金融需有适当风险容忍度
2014-02-12   作者:井水明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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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既带来了好处也带来了监管的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以阿里金融为例,数据显示,从2010年4月阿里巴巴在浙江成立小贷公司开始,阿里金融累计为超过20万家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累计贷款总额超过700亿元。其中,淘宝和天猫商城中的卖家占据多数。第二,互联网金融用小额贷款服务于小微企业,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了不良贷款风险。据阿里金融报告统计,阿里金融的不良贷款率为1.02%,而中国整个银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在5.5%~6%之间。第三,互联网金融一扫以往金融服务效率比较低的顽疾,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互联网金融一周7天、一天24小时可随时随地线上交易。传统金融机构完成单笔信贷成本大约2000元,阿里金融只需2.3元。

  互联网金融优势与效率显而易见,但是,新事物的产生总是伴随着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源于长期的金融压抑、互联网企业的较强创新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监管套利。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销售理财产品,自掏腰包给投资者补贴收益,而这种带有恶性竞争嫌疑的销售行为,在传统金融的监管下是很难出现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众多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但从整体上看,混业经营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此外,互联网金融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也加快了风险积聚的速度。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是金融制度改革中意外之喜,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否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变得相当的重要。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出现的金融业态,从诞生的第一天开始充满了草根性。因此,在实施监管时,既允许一定的“试错性”,又要与传统金融业态一视同仁,在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时,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着线上和线下业务的差别性,都要进行同样监管,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全面性和一贯性。

  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需要实行有区别监管,发挥监管的灵活性,使监管不僵化、不死板。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有效性的监管体系。

  针对互联网变化快的风险隐患的特征,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以保障在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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