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修改《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显然,这是针对社会科学本身就不被重视、投入就比较低、且经常被占、截留、挪用作出的一项硬性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增加这样一条规定,是否有意义、有价值。一方面,这一规定出台以后,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投入是否能确保不被挤占、截留和挪用了;另一方面,既然是财政资金为什么会出现挤占、截留和挪用的问题呢?为什么不对违规者作出严厉追责呢?要知道,现行法规对这方面的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是有法可依的,并不需要重新制定新的规定和制度。
事实上,制定新制度等于对前面制度的一种否定。最终结果,不仅会造成制度的打架,而且会带来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不够。就财政资金投入和管理而言,不仅《预算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其他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也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更是有十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不仅如此,相关职能部门也都出台了这方面的管理办法与规定,如教育、科技、环保、民政等。
也许正是因为制度和规定太多,各个地方自成体系、自行一套,造成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不统一,从而使财政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方面的差异以及处理上的不同,最终使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和消除。
相反,如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能够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只要违反就严肃处理,问题就不会如此严重。关键就在于,此前所有的制度与规定都成了摆设。想一想,像教育、环保、民政等可以看作是高压线的专项资金,都有地方、部门和个人敢于顶风作案,敢于去碰一碰高压线。特别是教育经费投入,国家教育发展纲要都明明白白地作出了具体规定,还不是晚了整整10年才达标?对社会科学普及这项在很多人眼里不重要的工作来说,制定这样一项规定,就能将这些方面的问题都一一解决好吗?显然难以乐观。
笔者的观点是,对包括社会科学普及在内的各项工作,只要涉及财政投入的问题,都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法规和制度执行,且严格做到令行禁止,否则严厉追责。切不要画蛇添足,在制度法规之外再去出台一些新的规定和办法,试图用出文件出法规的办法去解决问题。目前各项方面出现的问题,完全可以按照《预算法》等制度法规来执行的,也是可以严厉追责的。既然现行法规都不能严格执行,又何必去制定什么新法规呢?又怎能保证新的法规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呢?
显然,问题不在有没有法规,而在于执行的力度。要从根本上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截留和挪用,关键是严格执行《预算法》,而不是叠床架屋地制定许多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