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审不宜存在两个审核主体
2014-01-29   作者: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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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时候有消息称,甚至年内就可能取消发审委。不过,最近证监会发言人回应,注册制条件下发审委的职能定位如何调整,还需进一步研究;注册制改革实施需要有个过程,并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在过渡期内,发审委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继续严格依法履职。如此看来,发审委还将存在一段时期。

  目前的股票发审,其实包括两个发审主体,不仅包括发审委员,还包括证监会的初审人员,而且初审人员发审对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作用更为重要。在发审委员参与投票表决的“发审会环节”之前,催逼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主要由初审人员负责,初审人员通过“见面会环节、问核环节、反馈会环节”,能较为准确掌握发行人信息披露不足、促其准确披露。比如在反馈会环节,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的问题;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给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收到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要求落实并回复,审核人员再审核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

  发审委员发挥作用的机制,目前主要是在发审流程的后程“发审会环节”,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发审委员开始审阅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在发审会上,先由发审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可见,发审委员与发行人只有一次互动,若要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缺乏更多后续质询和反馈程序,在这种情形下就要仓促表态是否核准发行,还真有点勉为其难。

  目前的股票发行处在由核准制向注册制逐步过渡阶段,既然股票发审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那么发审人员就必须对发行人的材料频繁提出疑问,并让发行人回复,通过这种来回释疑,让发行人的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呈现给投资者,显然,这些工作目前由初审人员承担。而发审委员在发审流程后程介入,缺乏强制性披露的后续时间或手段,难以真正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审原则。

  现有的架构表明,初审人员的审核才能真正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原则,既然如此,那么就应取消与此原则相悖的发审委。即使取消发审委,也并不意味着就会违反《证券法》,此时可由证监会初审人员从头到尾完全担起责任,包括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核准发行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义务;事实上,这样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证券法》公开发行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精神,毕竟发审委员多从社会聘请。

  通观国际上发达市场经济体的股市发审制度,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几乎没有见到其中存在初审、复审这样两个发审主体。目前沪深股市A股发审流程存在两个审核主体,发审责任主要是由发审委员来承担,但其实他或许难以承担这个责任;初审人员本应承担部分甚至更多发审责任,但股票发行“多次审核”的流程却很难界定初审人员的责任。

  笔者由此认为,在恪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原则下取消发审委,好处很多。目前发行审核包括初审会和发审会,发审委员大部分不参与初审,两路人马审阅标准不一,初审人员认为发行人披露到位的、或许发审委员认为不到位,如果由一个发行审核小组自始至终进行审核,这种情况就将不复存在。自始至终由一个发行审核小组审核,无论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责任承担方,如果财务造假信息没有发现,那参与发审的会计人员就可能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在明确了发审人员的责任之后,发审人员贯彻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动力也就更加充足了。通过某个行业审核小组对发行人来回扒皮抽筋式的审核,对企业发行材料中不大明晰的信息,可以强制企业详尽披露,直到审核人员满意为止。如此,还怕发行人的信息得不到澄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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