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都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他承认私用公车,表示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南方都市报》1月22日)
这句“公车私用不对,但我没违法”,瞬间引爆了民意。很多人对此感到很气愤,认为做错了就要承认,认错涉及一个人的基本素质,而一个公务员怎么能这么无底线地为自己辩护呢?上述新闻也确实说明,一些公职人员不仅在作风上有问题,在素质上也有问题,甚至在一些道德操守上远远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
“公车私用不违法”确实刺耳,在保持道德谴责的同时,也应据理力争、以理服人。
理所依据的,一是常识,二是规制。而就公车私用来说,既然涉及问责问题,更多依据的还应该是规制。这些年来针对公车私用发出了不少禁令,可仔细搜罗,却发现提要求、说禁止的多,明确如何用、怎么罚的并不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长期关注并推动公车改革。据其介绍,“按照国外的经验,公车当然是在上班8小时之内才能用,上班、下班都属于私事。但我们现有规定确实比较模糊”。
全国性的规定暂且不议,仅看深圳市。2005年,深圳市曾发布《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但主要涉及交通违法的处理;2010年深圳市交委曾出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但只是规定了配备公车的级别等,并没有具体涉及公车到底该如何使用,以及公车私用应该如何问责。换句话说,深圳这位处长称“没有规定”,还并非无中生有。
当然,无论有没有具体使用规定,都不能掩盖这位处长公车私用的事实,也不能抵消对这位处长公车私用的问责。但从更好地治理公车私用来说,对公车使用作出严格详细的限制,并对公车私用的问责事先明示,确实十分必要且迫切。深圳一名自称公务员的刘女士称:“你们去调查,看有多少处级、科级干部开车回家,这种现象太普遍了。”刘女士认为各部门对公车使用没有明晰规定,那些习惯开公车上下班的公务员,并不觉得自己违规。
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和缺失,给一些公务员带来了借口,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加剧了公车私用,这恐怕是事实。而因为相关规定的模糊和缺失,有关方面对公务员公车私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恐怕也是事实。如果公车使用有清晰、规范的使用准则,让所有公务员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禁止的,让社会根据制度进行准确的、有效的监督,这显然有利于推动公车改革,有利于遏制公车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