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没有风险”、“无风险收益可以没有上限”的社会大众心理预期不断膨胀,将经济和金融可以容纳的空间压得越来越小,加上结构调整等叠加性因素的挤压,极有可能超出其可承载的底线,这正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意义所在。在技术层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难。难的是,在推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所体现的制度精髓和精神,能否切实溶化进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之中。眼下至少要解决好更新理念、优化格局、管控行为、回归本源、监管增值这样几个大问题。
在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大局中,存款保险制度的破茧新生,或许是最为紧迫、也最为国人期待的了。
迄今。我国金融业的运行和稳定,还是靠政府信用“压舱”。这种以政府信用作为基本保证形成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而且其存在的持续性以及形式上的合理性,又是由这个结果形成过程中的若干特定因素所决定的。一方面,政府充当金融稳定“救赎人”而非“守夜人”的角色,其市场行为边界的“越位”,使得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基本动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质上没有经历跨越经济周期的严峻考验,其市场行为磨砺的“缺位”,也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应有的压力。同时,存款人对于金融安全及风险心理预期的漠视,其市场行为选择的“错位”,又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必要的拉力。
更深一层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基准利率管制下的超额盈利模式以及流动性实现路径等密切相关。在只有“国有”或“公有”基本没有民营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竞争,从理念到行动上体现的只是快与慢、大与小、多与少和高与低的差异,少有或基本没有生与死的危机。这种现实自然就没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前提。
然而,在金融改革的大趋势下,国有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前提下的经营将会遇到困难。随着民营银行逐渐进入市场,在活化国有商业银行所有制结构的同时,还将加大整个行业的危机生存要素,部分商业银行以破产、重组、兼并的方式退出市场,就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保障作用;而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也将终结商业银行独享超额利润的时代,随着盈利模式的变化和盈利水平的回归,也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平衡作用;市场主体(包括存款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理性,使得流动性管理能力将真正成为衡量商业银行强弱的重要标准,如何提升这一手段,更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发挥推动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缺失,造成的结果是我国市场主体关系的扭曲,主要参与者行为的变异,本质上破坏了存款市场的“适当性管理规则”。具体表现就是存款人行为选择的“不理性”和商业银行行为方式的“不约束”。对存款人来说,以存款利率高低作为选择存款机构的唯一标准,存款资金表现出只“逐利”不“避险”的流向特征,遂使存款市场的脆弱性大增,并加速绷紧全社会流动性“链条”。对商业银行来说,以存款为主导的业务扩张,几乎成为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和结果。通过放大“杠杆率”获取流动性(存款),成为主要的业务模式,通过增加流动性对冲和转化资产风险,成为重要的危机处理手段,通过存款资金价格的持续上抬争取客户,成为紧要的生存方式。表现出的重数量轻质量的外延式发展特质,使得其内源性和内生性市场竞争要素减少和能力弱化,并加剧全部金融资产结构失衡的程度。
所以,与其说是因为民营银行的出现在倒逼存款保险制度,不如说是金融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往在政府“托市”的金融成长模式下,商业银行存款的增长已从发展的手段悄然演变成了发展的目的,并成了衡量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主要标准。这又形成了商业银行存款与贷款关系的错位,催生了花样众多的贷款派生存款以及由派生存款诱因产生的资金“空转”现象,并呈现出金融和实业冰火两重天的怪相。更可怕的是,这两种现象背后积累的是一个巨大的“存款没有风险”、“无风险收益可以没有上限”的社会大众心理预期。这一“预期”的不断膨胀,将经济和金融可以容纳的空间压得越来越小,加上受未来转型发展、结构调整等叠加性因素的挤压,极有可能超出其可以承载的底线,撑破现实的物理空间,出现不可预测和不能控制的风险。
这正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意义所在。
老实说,在技术层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难。国外有可资借鉴的若干样本和经验,国内也有充分的准备和必要条件。难的是,在推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所体现的制度精髓和精神,能否切实溶化进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之中。
对此,笔者认为,至少要解决好更新理念、优化格局、管控行为、回归本源、监管增值这样几大问题。
更新理念,意味着政府隐性信用的退出和存款保险信用的新生,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起航,解决存款人行为“不选择”和商业银行行为“不约束”的问题;优化格局,是指形成以存款来源作为全部行为起点并约束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盲目扩张的经营机制。促进和强化不同所有制成分金融机构的差异性经营和市场化生存,并为经营不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提供最后风险补偿保障;管控行为,是以确定所有参与者的“有限、有效行为”原则为准绳,注重市场行为选择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注重存款产品的外延性和选择性,引导和形成存款人分散组合存款的品质,避免盲目和盲从的存款行为,改善存款人心理预期,倒逼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大小与收益高低相协调的存款定价机制,尽可能减少并弱化无风险收益类存款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压缩存款不当寻租空间;回归本源,是说不论存款还是贷款,都是商业银行发展生存的手段,因此,以价值方式促使实体增值才是目的,本末不能颠倒。要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强金融资产向实体经济配置的黏性和效率,靠金融资产与实体经济的有效融合支撑金融安全,约束金融风险;监管增值,是指要研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能带来的存款在不同商业银行、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高幅波动,相应变更、改造和配套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运行架构和生态模式,主动和积极应对。
笔者深信,伴随存款保险制度而来的,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与现实格局的改变,还有商业银行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全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并将最终促使经济和金融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