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股转让应该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
2014-01-14   作者:张书怀(资深市场评论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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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引入了老股转让,这除了减少限售股、为将来限售股集中解禁减轻市场压力外,更是为了扭转过去新股发行中的高超募局面。但解决资金超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市场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果公司不超募了,但却不能让更多公司上市融资,大把资金进了老股东腰包,那就与老股转让的目的南辕北辙了。截止1月8日,共有8家公司确立了发行价及募集资金额,其中5家涉及老股转让,这5家公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24.79亿元,老股转让套现53.48亿元,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说已变了味。

  对刚露头的老股高套现且套现资金远大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明确这样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一级市场主要让拟上市公司融到资金,老股转让居于次要地位,不能喧宾夺主,更不能把一级市场变为老股转让市场。

  第二,正确理解发行改革意见的精神实质,《意见》不是孤立地解决超募,而是把“三高”当作一个整体现象来解决。《意见》引入存量发行的同时,还规定了询价时要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并将定价和老股东股份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挂钩。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遏制“三高”。如果不去全面深刻理解发行改革意见的精神实质,形式主义地用高定价来减少新股发行量,触及老股转让后又让老股多套现,超募问题是解决了,可高套现又来了,摁下葫芦起来瓢,那就完全背离了这次IPO改革的本意。

  第三,辩证看待老股东转让,尊重那些不愿意转让的老股东的意愿。有些老股东出于对公司绝对控股的需要,不愿转让或不愿多转让所持股份;有的老股东看好公司前景也不愿减持。有一家公司董事长,1989年以3000元起家创业,打拼了25年才迎来了如今的发行上市,他愿意永远持有手中的股份,但在保荐机构的建议下改为持股锁定期三年;还有一些公司规定外部股东先转让,高管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转让或少转让,这也完全符合正在推行的股权激励的精神。需要格外警惕的,是那些想趁公司上市之机获取高额利润的转让行为,严防那些高套现后走人,而把一个包装公司、造假公司甩给投资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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