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行动比组建机构重要
2014-01-13   作者:谭浩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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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透露,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时至今日,这项工作仍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尤其是曾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房产登记信息公开,最终也在各种阻力下,没有按照公众期待的目标实现。
  就技术层面而言,这项工作的难度并不大。难就难在如何冲破利益集团的阻挠,如何不被利益集团所绑架。因为,在不动产的持有者中,不乏能够左右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者,特别是依靠权力和不正当手段获得大量不动产的既得利益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益关系没有协调好,不动产登记职能还分散在若干个部门手中的情况下,就先进行不动产登记立法,会不会出现立法漏洞过多、空白点无法消除的情况,值得关注。此前的许多法律制度,都因为在职能上没有明确,最终导致法律覆盖面不广、漏洞很多。搞不好,会出现法律相互打架、相互抵触的问题。
  至于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就更是难以有效操作了。想一想,相关职能还在其他部门手中,统一登记又怎么可能“统一”得起来呢?作用又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呢?
  如果要想让不动产统一登记法规不出现支离破碎、漏洞百出的问题,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不管利益集团的阻力有多大,都严格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待法律出台以后,按照法律规范统一管理。否则,就严肃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另一条是先将相关职能规范统一,在此基础上,再制定规范的法律制度,使法规的执行不再受到利益集团的阻挠。
  从有关方面透露的信息来看,将采取前一种做法,亦即先立法、再工作。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不能由部门牵头,而必须由国务院或者人大直接牵头,且必须严格规定,任何部门都不允许阻挠和干扰法律的制定,都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那么,这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做到吗?能做到什么程度呢?
  而是否组建机构,也不必匆忙进行,而应当在相关法律制度出台以后再组建。不然,组建的机构,可能连职能也无法界定,更别说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了。
  倒是在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规范没有出台以及机构没有组建前,可以先将已经基础工作做得差不多的房产登记工作先推开,亦即将房产登记信息先将社会公开,看一看这项工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有多大,又有多少需要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如果房产信息都不敢公开,都瞻前顾后,不动产登记工作又如何推进呢?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又怎么可能不出现很多漏洞呢?
  不动产登记不需要太多的争论和讨论。问题出就出在这项工作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继续停留于部门利益的分配上,停留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上。也正因为如此,规范部门权力和利益行为,就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否顺利建立并有效实施的关键。要不要立法、要不要组建机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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