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的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新股发行时点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并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放宽到了12个月,但从目前IPO重启之初的这段情况来看,各家拿到批文的公司都迫不及待地开始发行,无一留存到12个月内择机发行。这里固然有避免修改补充业绩报表等原因,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的确值得各方反思。
IPO公司迫不及待可以理解,苦等多年就为了发行上市这一天,更害怕夜长梦多新股叫停的历史重演;老股转让更是凶猛,除了PE等投资股东外,不少公司创始股东也积极参与,“钱紧”可见一斑;各路资金也是翘首企盼新股大干快上,冀望新股给沉闷已久的二级市场行情“冲冲喜”;监管层又何尝不是如此,新股停发一年之久,堰塞湖越悬越高,急需新股发行扩容来泄洪,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久旱无雨急需甘露。
在发行时限放宽到12个月、大盘已处低位的背景下,为什么这些拿到核准文件的公司这么急着发行?从市场层面上看,沪指长期处在2000点左右的历史低位,新股此时发行未必能获得较佳的估值水平,更何况后头还有“打包发行”等遏制炒新的影响待估,从资金面上看,资金紧张以及新股大幅扩容的两厢挤压,新股获得资金普遍追捧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唯一让公司尽快发行的理由就是IPO窗口重新开启的政策机遇,害怕此时不上市未来上市难,择机发行因此变成饥不择食。如果说年末这批公司为了避免补充报表急迫发行尚可理解,那么后续公司真应该好好思考如何发得更好,用补充材料的时间换得公司一个更为合理的估值,应该是一件合算的事!真正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好公司或许可以试着行使政策给予的时点自选权利,按照自己的节奏来安排新股发行,说不定
“笑到最后才是最好的”。中介机构也是如此,能不能通过研究为公司发行时机提供更佳的建议,很可能成为未来投行竞争力差异的一个方面。监管层或许不再适宜对公司发行时点进行窗口指导,批文有效期时限放宽到12个月,其出发点也正是希望拿到IPO批文公司自主选择发行时机,自动调节市场的承受能力,保持市场的稳定,既然如此,是否可以出台配套办法进一步鼓励、提倡公司择机发行,帮助这种市场化发行方式更加落实,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一窝蜂地大干快上。监管层如果这样做,更可以向各方传递坚定市场化的决心,扭转担心动辄新股停发的心理预期。多方结合之下,公司急迫发行心理惯性或可得到扭转,公司寻找更好时机从容不迫发新股,既对自己有利,也对市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