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履行指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014-01-07   作者:皮海洲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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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新闻发布会表示,证监会检查发现,截至2013年底,沪深两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有的已经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可见上市公司言而无信的事情确实普遍存在。

  不过,这种现象恐怕再也不能在中国股市里继续下去了。1月3日,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从多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

  比如,承诺履行指引规定,承诺事先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同时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否则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

  可以说,承诺履行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承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它将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言而无信的局面,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措施。因此,承诺履行指引的出台是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福音。

  当然,在承诺履行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一个失信的成本问题。毕竟目前A股市场的IPO已经重启,而根据IPO新规,发行人都要作出公开承诺,一旦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而作为对上市承诺的约束措施,则是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很显然,对承诺的约束措施与回购股份的承诺是不对等的,或者说存在失信成本偏低的问题。特别是一旦上市公司没有了赔偿能力,那么对上市承诺的约束措施也就形同虚设了。

  这个问题的出现暴露出立法滞后带来的尴尬。让欺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且用承诺的方式来确定,这其实是一个被动选择,也是无奈之举。毕竟目前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让欺诈上市公司退市。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关键还是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欺诈上市公司的直接退市问题,避免让承诺陷入尴尬境地。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承诺履行的监管,证券立法工作也要快步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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