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可能催生金融创新
2014-01-02   作者:曾刚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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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欧美监管机构加大了对银行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数额创历史高位。其中,欧洲监管当局就银行操纵Libor和Euribor等指标利率的行为,对6家银行进行调查和处罚,罚款金额高达30亿美元;美国监管部门的出手显然更严厉,对违规销售抵押支持证券、操纵利率等行为,总计开出400多亿美元的罚单,摩根大通因违规出售抵押支持债券支付了创纪录的130亿美元和解费。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全球共识。在过去几年中,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各国内部,银行监管改革都取得了长足进展。监管机构在对银行不当行为实施严厉惩罚之外,还致力于对长期基础性制度的改进与完善。这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明显体现。

  首先,强化银行监管制度,针对现行监管规则(即《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缺陷进行全面调整;具体包括强化资本监管制度,加强了对高质量资本的要求;针对巴塞尔协议的顺周期缺陷,增加了逆周期缓冲资本要求和杠杆率限制;引入流动性监管要求;对“大而不倒”的银行制定与之对应的监管规则,除更高的资本监管标准外,还追加了“生前遗嘱”等制度,以遏制大型银行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截至目前,美国主要的大型银行都已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要求,订立了“生前遗嘱”。

  其次,推进国际监管协调、加强对银行跨境业务监管。利用不同国家监管制度的差异进行跨境套利,是次贷危机爆发并大规模传递的重要原因之一。2011年,以二十国集团为基础成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专门发布了《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的实际措施》,以推动各国间的协调合作。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各国监管机构在跨境业务监管权限归属、信息共享以及政策一致性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第三,改革监管架构。危机之初,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曾提出分拆传统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建议,但2013年12月10日通过的“沃尔克规则”最终版本比预期宽松了很多,部分自营业务如做市交易、特定的代客交易等仍被允许。这对高度依赖金融市场交易的大型银行来说,影响不可小觑。

  总体上看,监管趋紧将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发展影响巨大。未来一段时间内,其效应将愈发明显。但也应看到,监管强化与市场创新之间永远存在此消彼长的关联。监管者的出发点在于,通过加强监管来引导银行的业务结构重回传统轨道,进而降低风险;但站在银行的立场上,如果金融创新的成本低于业务模式调整所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可能的选择是创造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来规避监管要求,而非痛苦的转型调整。从过往的经验看,对于繁杂但僵化的监管措施,银行应有足够的应对能力,这或许也预示着下一轮金融创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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