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制度亟待改革
2013-12-25   作者:唐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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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味生硬打压药价,企业要生存,为了缩减成本,就极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偷工减料,二是不生产或少量生产便宜药。由此可见,“药价虚低比虚高更危险”的议论并非耸人听闻。(12月24日《南方日报》)
  药价虚低是对生产企业而言,随着一轮又一轮的降价,很多药品已经到了成本临界点,甚至一些企业为了保有基本药物的市场占有率,只得亏本生产,诸如一元钱的葡萄糖水,甚至还不如一瓶矿泉水的价格,但两者在工艺上却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么降价死不断上演,要么就是药企为了控制成本,只能在投料和生产工艺上做手脚,生产事实上的“劣药”,药效达不到标准还存在安全风险。
  而在终端环节,药品价格却又是虚高不下,“药品贵”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2010年的天价芦笋片事件中,暴露出了药价暴涨线路图。在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价2元钱的葡萄糖水,竟卖出了近50元高价,同时还出现了水针比粉针价格高出百余元的怪象。于是乎,围绕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存废争议,始终没有停止。2013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数十位代表委员联名签署建议,要求废除已经运作十余年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这意味着,药品招标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药品招标“怪象”固然有“以药养医”、“行业利益”、“医药不分”等因素在内,但制度性短板才是主要原因。目前的招标采购事实上就是对药品的二次议价,企业的所谓中标,并不是和医院真正成交,而只是获得了一张可以和医院交易药品的门票,其主动权依然在医院。所以尽管取消了“药品加成”的政策性因素,但趋利的因素并没有消除,私底下的交易始终存在,回扣等商业贿赂现象依旧存在,以至于出现了“中标死”的怪象。
  现在的问题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降价主要发力点在生产环节,大面积的药品降价开展了一轮一轮,利润空间被压缩到极限,甚至逼近于零成本的临界点;而另一方面,药品招标环节的实施主体则是卫生主管部门,属于自己人管自己人,再加上“保低”的药品采购价格方式,为利益寻租创造了条件,出现了采购价格“就高不就低”的逆反。当务之急,应改变现有采购定价模式,向“限高”的策略转变,医疗机构在不高于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内销售,实际采购价格由其与供应商自行谈判决定。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解决目前“药价越高、采购越多”的逆淘汰机制的有效办法,就是“保低”和“限高”两者结合,从而压缩中间环节的寻租机会和暴利空间。一方面,要对生产环节的价格实行最低价保护,使其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必须对终端也就是使用环节的价格实行“最高价格限制”,使其价格不至于脱离实际成本太远。同时,改变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的集中采购模式,向国际流行的多元化模式转变,也应成为未来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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