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中林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2010年,赵中林收到了中央纪委对他所提建议的答复,称中央纪委致函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最终认为对挥霍浪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意见。但是,中央纪委将继续关注、及时跟踪了解这一问题。时至今日,对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的条件是否成熟?民调显示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
此前,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杨震代表也提出了类似建议。杨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有两项罪名,一是贪污罪,二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介于此两种行为之间的行为:即大肆挥霍国有资产,如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一顿饭吃进几万元甚至更多。行为人既没有贪污也没有私分,而是把国有资产挥霍浪费掉,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用刑事手段进行规范,为此,杨震建议设立挥霍国有资产罪。
长期以来,挥霍浪费公款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有资料表明,我国行政开支中仅公款吃喝、公费出国、公车开支的“三公”消费就高达9000亿元,占2012年全国税收近10%。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是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官员们私下普遍认为:把公款放到自己的腰包里那才是犯罪,而把公款吃了喝了玩了只不过是违纪而已。实际中,纪监检察机关对此也往往不作追究。
对普通工薪族来说,生活是精打细算,挥霍浪费不会很多,高收入阶层存在奢侈消费、炫耀性消费,但那只是个人支出。唯有公款浪费完全由纳税人承担,耗费民财的同时还制造不公。此外,奢侈浪费还营造奢糜之风,造成企业接待和公关费用上升,推高了社会经济运营的成本,令老百姓负担再加重一层。
将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由纪律处分升格为刑法惩罚,实在是很有必要。将挥霍浪费公款纳入刑法惩治范畴,或者在刑法中增设“挥霍浪费罪”,本意是通过追究刑责,对挥霍浪费公款行为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肆意挥霍浪费公款之类的恶行,很长时间内不但没有受到有效的纪律约束,甚至已经异化成一种福利,再靠原来的纪律管制已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也不只是改进工作作风、改善社会风气的问题,只有严刑峻法才能产生震慑力。
从国外看,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同类行为一般是以获得“不正当好处”定罪,这样的界定显然要比纯粹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更为科学。治乱需用重典,在其它手段难以遏制挥霍公款这股歪风时,我们理应将其上升到刑法层面。只有对那些认为“公款消费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官员施以重罚,才能避免国家财产的流失和浪费,才能预防腐败的滋生。给浪费公款者“上刑”,不仅能够有效震慑挥霍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