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型养老保险需解决社保体制矛盾
2013-12-09   作者:周子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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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业界期盼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终于破冰。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递延纳税优惠比例尚待明确

  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对年金供款、年金投资等即期的缴款、运作环节不予征税,仅在最后的给付环节征税。

  日前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可以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统一并轨的日益迫切,中国推出类似美国“401K条款”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提供了基础保障。

  但是,正如业内大多数人担心的那样,由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涉及的范围非常小,而且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因此,可以看到最主要的受益基本属于这一群体,而对整体的社会养老保障矛盾解决难有影响。而且,中国的人口红利正处于向下的拐点前后,人口红利的副产品是低工资待遇。少数央企和金融企业提供的年金不足以形成出台中国版的“401K”计划的资金基础。

  目前虽然有了财税部门递延纳税的共同行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落实政策的细节目前还不得而知,尤其是在财税体制改革触及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等利益,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有业内人士提出至少8%以上的幅度,这些都需要财政和税务部门作出具体的标准。2009年6月,国税总局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美国、加拿大及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对企业的缴费部分或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一定比例内递延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内企业年金规模尚小

  企业年金投资资本市场,我国资本市场还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虽然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但是这并不能改变现在市场的根本问题,而且随着注册制度的推出,后续市场带来的融资规模,毫无疑问给市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风险。

  实际上,最的大矛盾,是推进企业年金发展困难重重,问题的根源在于触及到了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这需要顶层设计。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有供给但缺少市场需求,能够购买企业年金的都是有实力的大公司。根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59362家,参加职工1957.30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达到5366.65亿元。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是目前,企业的税收负担都比较重,很多中小型企业更宁愿以实际工资的形式给员工。而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实际而言,即便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也无法缓解中断社保的现象,因为个人中断社保的主要原因是无法顺利转移而并非费率太高。社会保险费率一旦降低,势必对养老金缺口以及当期支出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税延型养老保险短期难以推广

  目前,国内一些人没有将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区分开来,错误地将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等同于美国的“401K计划”。实际上,美国进入股市的“401K计划”相当于中国的企业年金,这是一种补充养老基金,而我国企业年金早就进入了股市。在美国,基本养老保险金则是被严格禁止进入股市,对此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有明确规定。据了解,美国之所以坚持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入市,是因为美国政府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公共养老保障基金一旦进入股市,可能对市场经济基本原则造成挑战、会滋生腐败,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基础地位。

  从长远来看,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没有问题,但短期内想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存在很大难度。也就是必须要有推广价值,而短期内这项业务的推广价值十分有限,目前东西部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西部地区的财政本来就捉襟见肘,税收收入有限,短期内不可能开展相关业务。而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矛盾没有很好解决的时候,推出税延型养老保险并不能解决原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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