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晚,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并自12月9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传闻很久的NCD正式开闸。
同业存单所含要素
虽然需要另辟账户,但同业存单(简称NCD)意味着可以计入“定期存款”,可以计入贷存比、享受未来将出台的存款保险。其发行主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等都能够发行。但目前仅限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办法》规定:“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这意味着企业、居民个人还不能直接购买,只能间接投资。
NCD主要通过公开或定向发行。《办法》规定:“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公开发行的可以公开交易流通,可以回购;定向发行的仅限于初始投资人内部流通。
NCD的利率可以为固定或浮动。《办法》规定:“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即1年以内的为固定利率,1年以上的浮动利率。
NCD发行的意义
第一,NCD利率是目前唯一具有存款性质的市场化利率,能为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参照,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铺垫。
第二,NCD利率提供了贷款定价的参照,未来贷款利率可以在NCD之上加点形成;自然,其也应该是同期限LPR定价的
“铁底”,有助于评估LPR定价的合理性和贷款利率定价是否存在恶性竞争。
第三,NCD的推出有利于夯实Shibor体系的基准性。目前的现实情况是,Shibor利率体系1个月以内期限的可信度较高,但对1个月及以上期限,市场目前上认为可信度不高。NCD的推出并要求参照Shibor定价,能够大大增强1个月以上期限利率的真实性,夯实Shibor利率的基准性。
第四,NCD为银行提供了比定期存款更稳为定的负债工具。利率市场化给银行带来的挑战就是,存款不断流失,即便是定期存款其实稳定性也大大减弱,随时可以被提前支取。而NCD不到期发行机构没有义务进行兑付,是比定期存款更为稳定的负债工具,有助于缓解利率市场化带来的负债压力。对当前,则不仅能够摆脱“贷存比”这一过时桎梏,还能够让商业银行更好适应BaselIII的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第一,NCD是
“货币市场工具”,这意味着其和票据、央票、超短融、短融、3年以内的政策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国债等都存在一定竞争关系,其中与银票的竞争性最强。由于NCD明确设定了做市商制度,因而未来流动性较银票会更好,对银票冲击较大。NCD和商业银行债和银票最重要的差别在于NCD是存款,而商业银行债和银票是债券,如果发行人倒闭,居民若投资NCD会享受未来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而如果投资商业银行债和银票则要取决于破产清算的情况。
第二,NCD发行之初预计会略微推高货币市场利率,但随着其持续滚动发行,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更长期限的稳定负债,最终会有利于货币市场利率更平稳、货币市场利率曲线的期限结构更为合理。
第三,NCD提供了新的金融创新可能。NCD发行之后,贷款的定价基准不再单一,商业银行以其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风险会更为可控,因此,未来LPR、Shibor和NCD都能够成为贷款定价的可选基准。同时,NCD推出之后,如果短期国债仍然稀缺,未来也可以考虑推出基于NCD的利率期货,其可望与IRS、目前5年期的中期国债期货一起,时间期限更为完整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第四,给定相同的市场条件,不同存款机构之间的NCD利差,可以作为同业机构信用风险的观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