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首发募股(IPO)发行监管制度变迁进程中,将会逐步过渡到的注册制无疑是一场盛大的阳光普照。
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投资者看到了管理层通过提高招股、定价、配售各环节信息透明度的意愿和决心,而这场阳光普照是否存在局部阴影也值得注意。
一位分管投行业务的券商副总裁坚持认为,若在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下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需要后续监管层出台更详尽的规则管控自主配售。
根据《意见》,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并按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
这里就很可能出现一种情况:一些和主承销商关系较好的投资公司,利用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这一制度,成功进入某只新股的询价机构之列,并成为有效询价对象。在报价之日,若前述投资公司根据主承销商的“提示”报出适宜价格并入围有效报价之中的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再利用自主配售资格顺理成章将网下部分股份配售给它,使之不用参与网下摇号便顺利获得新股筹码。
在新股配售依然有利可图的现状下,上述“黑幕”极有可能出现,除了报价时承销商的“提示”外并无其他违法违规。对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而言,自主配售的机构在报价上肯定要听从“安排”,不仅可以保证报价机构数量,还可以左右机构报价的质量;而对于获得自主配售的机构而言,适度让出自主权后便可拿到令市场眼馋的新股筹码并从中获利。
正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所言,A股市场一直存在“打新热”、“人情报价”等,此次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是希望主承销商采取合理定价平衡买方利益,从而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但这在抑制高价发行的同时,有可能诱发另一个问题——利益输送。
新股发行是一个系统工程,管理层后续还将出台更详细的规则,或可令上述“黑幕”行为无从出现。新制度的一个宗旨就是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希望在这场阳光普照中,新股发行制度能够更趋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