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多项政策超出市场预期。比如原来一般人认为优先股不允许上市交易,《指导意见》则规定优先股应当在交易所、新三板或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市场发现优先股价格、分散投资风险。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企业获得的优先股股利,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优先股试点,将推动沪深股市向投资市场迈进一步,不过,在推行优先股制度同时,不能不特别注意平衡普通股股东利益。这一点,希望证监会在按《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时能给予充分考虑。
应该说,《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权利规定是非常到位的。首先是优先分配利润权利,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其次是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利,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清算时,剩余财产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其三,如果“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此即为恢复优先股表决权。
当然,优先股也要承担义务,这包括出资义务,更包括“表决权受限制”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不过,如果是在“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发行优先股”情形下,优先股有表决权,此时规定了优先股分类表决制度,需要由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以,推行优先股,千万要注意平衡普通股股东利益。比如,当年天目药业发行1890万元法人优先股,每股面值1元,折合为1890万股,按《公司章程》,优先股股东每年享有7.65%的可累计优先分红权,每年可获固定分红144万多元;2005年度,公司总股本1.2亿股,1890万股优先股分红占公司当年净利润近四成,显然优先股占了大便宜。另外,上市公司如发行累积优先股,遇到亏损年头普通股股东难以获得分红,虽然优先股当年也难分红,但之后可以补足,等于旱涝保收;这样,对盈利上下波动的上市公司而言,普通股股东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设想:
第一,发行优先股,普通股股东应有优先认购权。在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公司发行新股,都确立了老股东对新股认购的优先权制度;这项权利为股东所固有,可以被股东放弃,但不能被他人随意剥夺,这项权利还可以转让。A股推行优先股,相比普通股,其利益更有保障,因此,目前存量普通股股东,应享有对优先股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还需补充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指导意见》对发行条件的规定,只有一句“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而《证券法》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规定,主要就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但这还远远不够具体,需要证监会在未来的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条件,应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公开募集股份”的要求,主要就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如果让亏损股发行优先股,公司利用优先股募资所获收益有限甚至亏损,却要按照约定支付较高的优先股股息,这对普通股投资者而言无异于刀口上撒盐。
第三,既然优先股按期分红,那么也要让上市公司养成对普通股分红的好习惯。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有水分或造假,但优先股一直分红、普通股却总不分红,最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揭穿、变成空壳,普通股股东将一无所得。最近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包括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80%、40%、20%三种类型;只是,其中又规定如上市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只要履行决策程序,由股东大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这等于分红方案还是大股东说了算,难保将来大股东及内部人会找各种借口拒绝向普通股分红,那现金分红政策就难以落到实处了。所以,请务必提高分红的强制性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