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去行政化倾向明显。有关专家表示,“去行政化”改革多年,副部级高校未减一所。“逐步”二字意味着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注定是一场“障碍赛”而不是“百米冲刺”,需要稳妥有序推进。
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早在1985年就已启动,其间不乏各种规划与文件,但20年已过,高校行政化沉疴依旧。而今,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教育部核准高校自主治理章程,应当说,高校的去行政化改革又推进了一步。
从高校管理的纯技术角度讲,行政化管理与董事会管理一样,只是一种治理工具罢了,本身并无原罪。但问题是,层级化治理,导致的是学术资源与话语权力的不均等分配,戕害了学术自由,也影响到办学质量。
进而言之,依附于行政管理的教育权,并不是独立的产权,而产权不清,也就没有独立的监督。行政权力利用产权漏洞、上下其手,也就不是什么难事儿。
而在美国,不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设立了独立的校董会,并非依靠行政权力来治理。这样做,一是防止行政权力的干预,保证大学自由;二是建立法人结构,明确了产权,形成对办教育者的有效监督,隔断寻租。
校董会制度,在大陆并非没有先例。除标榜自治的南科大外,还有此前成立不久的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区,从治理效果看,两所大学要比行政主导的高校有效率得多。因之,高校治理采用董事会制度,也有经验可循。
但在中国高校推行董事会制度,能否顺利推进,还是一个问题。因为高校一旦去行政化,对常年浸淫于行政权力的高校领导来说,回归职业性、专业性,难免不适应,很难说,这些利益既得者,不会阻挡去行政化步伐;再者,若校长的选拔任命绕过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会因权力减少造成失落感而反对改革?或许,这正是多年来教育去行政化改革难以推进的原因所在。
毫无疑问,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最终方向应是建立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本质在于自治。通过人民大学新颁布的办学章程,我们也可看到学校自治的影子,比如方案实施权、审定制定权、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权等,都归校长所有;同时校长为公选所出,亦是自治产物。若循此脉络不断推进高校去行政化改革,高校自治是可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