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居住权比杜绝群租房更重要
2013-11-28   作者:汪昌莲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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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专题会议上,北京市副市长陈刚表示,全市要一起对房屋违法出租“出狠招”。即日起本市开始排查出租房安全隐患,今年12月起进行治理违法租房试点;明年春节前开展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调查。2014年北京将基本杜绝群租房现象。(11月26日《法制晚报》)

  早在2011年2月1日,住建部便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市场中将房屋分拆、隔断“化整为零”的群租行为明令禁止,要求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照此规定,北京市副市长陈刚表示“2014年基本杜绝群租房”,方向是正确的。问题是,将群租房“一棍子打死”,可能会“误伤”低收入人群的生存权和居住权。

  事实上,群租房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房逐渐向家庭旅馆方向发展,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容易带来社区安全隐患。因此,对群租房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必须的。问题是,法律和制度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问题,而生存权和居住权是每一个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权。尤其对于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对那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来说,租金支付能力更低。因此,对于群租房问题,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自流,需要综合治理,在加强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时,也需要一些人文关怀。

  首先,应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取消对群租房的禁止性规定,增加规范群租行为的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群租作出界定、明确群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再者,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群租房进行市场调控,主要是对部分逃税人群加大查处力度,加重处罚。还有,通过“业主公约”中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比如,在《业主公约》中进行约定,本小区物业不得群租、转租等。

  特别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比杜绝群租房更重要。对于群租房,一味地堵是堵不住的,还要住房保障政策进行疏导,形成“疏堵”合力。因此,政府及住建部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综合治理群租房的同时,将主要力量花在加大廉租房建设上,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到更多的人群。一方面,保证廉租房的建设数量,增加社会供给,起到减缓高房价对低收入人群冲击的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则要降低廉租房准入门槛,不仅要向城市低保户和困难户开放,也应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社会低收入的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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