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体制向注册制转变,势必有许多“存量”制度需要完善,许多“增量”制度需要建立。有几项重要规则必须加强。比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退市制度、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以及集团诉讼制度。“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必将带来证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监管部门还得借助市场各方面的力量来监督信息披露,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为此,还应该培养中国资本市场的“浑水”公司。
为了落实三中全会的部署,证监会已明确表示,未来将从三个方面推进注册制改革,落实以信息披露未核心的“注册制”,推动监管转型及把监管执法作为市场化改革的法制保障,向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在笔者看来,从“审核制”向“注册制”改变,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制度性改革之一,IPO发行体制的这一重大改变,将带来中国证券市场的重大制度性转变。
可以说,“注册制”的改革,既是市场化的过程,也是监管转变的过程,更是法制完善的过程。
首先,“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是理清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审核制“审”什么?审准上市公司是“好公司”还是“坏公司”。通过审核的公司,实际上被政府“背了书”,被政府“增了信”。而事实上公司的质地如何,风险可不可以承受,要不要投资,本该由投资者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审定”。审核制下政府“为”了“不该为”的事,结果使投资者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也无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注册制当然也要“审”,不过不是“审”公司的优劣,而是“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审”各项指标是否达到“标准”。至于公司什么时候挂牌,是否能实现融资目标,则交由市场决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其次,发行体制向注册制转变,势必有许多“存量”制度需要完善,许多“增量”制度需要建立。千万别混淆了,并非“不审核”就是市场化发行。“市场化”绝非放任自流。严格说来,市场经济是
“规则”经济或者说“法治”经济。不审核的前提,是基本的法规到位,市场秩序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限制各方面损人利己的行为和活动,有利于各方面对市场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因素。制度的完善,包括“存量”问题,如发行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串谋,高管辞职套现,数据造假包装上市,退市制度名存实亡,巨额超募资金违规转移用途等等,还要解决“不审”制度下带来的新的问题,比如千军万马抢滩登陆,加剧资本市场劣币驱良币的态势,恶化上市公司质量,加剧投机行为,从根本上动摇资本市场发展基础的巨大风险等等。因此,“注册制”的市场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不审核”就可以完成的。
针对“不审核”可能带来的新老问题,笔者认为几项重要规则必须加强。
第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重罚在上市过程中参与业绩造假,做假账,隐瞒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承销人。凡是有造假记录的中介公司,至少关闭五年不能重新开张,参与造假活动的个人五年不能参与任何中介公司的工作,问题严重的甚至终身禁入,而且终身记录在案。对串谋定价的机构,性质严重的要取消参加询价资格和一级市场申购的资格。对于造假上市的公司,香港的惩罚力度更大,包括市场价回购股份、退市,甚至被起诉。笔者认为,沪深股市完全可以借鉴相关的做法。
高管辞职套现虽然引起公愤,可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则能有效阻止这类行为。当年AIG理直气壮发放奖金几近人神共愤,最后解决的方式是美国国会专门针对AIG高管们的“奖金”课以90%以上的重税的提案重新立法,最终迫使AIG高管们放弃了奖金。所以,要阻止高管辞职套现的行为,建立对套现资金课以90%以上的重税的规定,应该是比较有效的措施。
第二,完善退市制度加大退市的力度。在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上市第一年增长,第二年下滑,第三年亏损已不稀奇。这类公司创业板和中小板较多,问题就更加突出。审核制的初衷之一,就是试图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投资价值,显然没能达成目标。如果取消审核的程序,众多公司蜂拥而上,可能加剧鱼龙混杂的乱象。对此,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就是严格退市制度。否则资本市场充斥绩劣股、问题股,资源优化配置从何谈起,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也荡然无存。所以,退市制度应是实施“注册制”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之一,也是资本市场法治最基础的制度之一。
第三,加快完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成熟证券市场普遍有一个“欺诈市场理论”,即不管投资人是否看到研究报告、信息披露资料,只要受到了损失,且当事人存在操纵等欺诈行为,就认为欺诈了证券市场,存在因果关系。我国的《证券法》理论研究和最高法院制定的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已经解决了证券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判决往往不认定上述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对打击市场欺诈产生了负面作用。司法实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判决,对不严格执法的法律机构要追究责任,完全符合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司法执法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定。同时,还需大幅提高行政罚款的数额,对投资者赔偿做出具体规定,剩余部分划入证券市场稳定基金。集团诉讼是美国安然公司最终被撕下“大骗子”的面具而轰然倒下的最致命的一步棋。这是发挥和强化投资者成为市场监督力量的一种模式。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集团诉讼制度,加紧培育专门承担集团诉讼的法律事务所,应该成为最重要标志之一。
最后,还需特别提出的是,应该培养中国资本市场的“浑水”公司。中介与上市公司串谋造假是因为他们是利益共同体,而“浑水”这样的公司则完全是逆向行为,唯恐没有造假不能赚钱,有巨大的动力去发现并揭露造假的公司通过买空卖空赚钱,客观上起到了市场监督的作用。“浑水”公司固然是中国概念股在纳斯达克市场遭遇滑铁卢的“罪魁祸首”,可若换个角度看,“浑水”客观上也承担了资本市场“清道夫”的角色,扫除垃圾股的同时,把所有相关的中介公司一并推上了审判台。不妨说,中国资本市场太需要“浑水”这样的“清道夫”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必将带来证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监管部门必须借助市场各方面的力量来监督信息披露,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