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表示,根据一位律师的测算结果,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各类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超过4.6万亿元。随后,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回应称相关报道“愚蠢无知”。
这不是媒体第一次报道有关开发商拖欠土地增值税现象,早在2010年就有人质疑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增值税数万亿。今年5月,该律师质疑万科等拖欠土地增值税至少640亿元,就曾引发市场哗然,随后万科等以质疑者误解会计上的“预提”为“该缴不缴”回应;但这次“旧事重提”,透射出开发商的回应并未有效消除市场分歧。
无须讳言,开发商的诠释有一定的合理性。道理很简单,就开发商而言,“恶意”拖欠所面临的边际成本要高于诚实纳税的边际费用。基于税负趋轻避重原则,开发商少计提土地增值税,将增厚企业所得税税基,导致其所承担的边际税负会更高,因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相当类似,不同之处是前者基于项目本身,而后者基于房企的整体运营费用。目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制,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40%、50%、60%)-扣除项目金额×(0%、5%、15%、35%)的速算扣除系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地价、开发及房产转让的税费等。而目前房企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5%的固定税率。
有研究机构测算,去年全国房地产销售额为64456亿元,其中政府和银行去年从房地产获得的收入达47917亿元,约占地产销售收入的75%左右。按照目前开发商一般以销售额的3%预提土地增值税,粗略计算土地增值税折合土地增值部分的税率约为12%左右,显著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何况,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不仅需缴纳滞纳金,而且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而,开发商“恶意”拖欠土地增值税不符合自身利益。
其实,土地增值税“拖欠”问题透射出的是该税种自身的问题。目前土地增值税实属财产税,但其却采取流转税式计征方式上,鉴于土地级差地租源自土地改变用途后单位土地上全要素生产率的动态差值,即土地增值是个持续动态事宜。因为土地增值税主要在房产开发和销售环节计征,未涉及对土地持有环节的受益权课税问题。
因此,当前市场就开发商是否“拖欠”土地增值税上的是非曲直,穿透出以流转税形式计征财产为主的税基,已不单是“预提”与“应缴未缴”的专业识辨,而是说明土地增值税面临着较高的计征交易成本,而增加了房企和税务机关的执行成本。
今后在深化财税改革中,可考虑对房地产领域的税费进行清理整顿。如把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及附着在房地产税上的各种费用等,合并入正在积极试点的房产税中,进而以财产税的形式综合计征;毕竟,若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计征了土地增值税,那么今后将在房产税税基评估上确定税基上要避免重复计征,将面临不小的挑战。
同时,若把土地增值税等整合进房产税,不仅可降低征税成本,便于征管,而且还将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殊不知,相比间接税,直接税更有助于清晰政府职能,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