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1月至10月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情况。统计显示,今年前10个月,证监会各项主要执法数据均全面超越去年全年水平,受理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486件,同比增长44%;启动调查286起,同比增长25%;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4起,同比增长70%。证监会表示,将重点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与大量的立案数据相比,每年证券违法犯罪中处以刑罚的案例却相对较小。投资者经常看到的是证监会给予上市公司和违法者行政处罚,但金融证券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涉及金额往往比较巨大,社会危害性很强,如果刑事司法介入不够,会严重影响法律制度对金融证券犯罪的遏制效果。此次证监会发言人提出重点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应该说是切中了市场的要害。
先说说证券市场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立法的确成就不少,至今为止,已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颁布。但这些法律基本上只是国内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框架,与异军突起的证券犯罪行为来说,立法步伐显然还跟不上。具体说,首先是证券立法不完善。不少证券法律制度存有漏洞或者空白;有些金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是证券刑事法律立法存在滞后的问题。此外,《刑法》规定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例如,原《证券法》中规定对短线交易、非法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承销代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交易虚假陈述信息误导和非法处理客户证券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没有相关专门规定,造成执法人员定罪与量刑上的困难。证券犯罪的大多数罪名《刑法》都规定了“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对于具体的界限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罪与非罪、罪与违法之间界线模糊,实践中把握难度很大
证券犯罪由于具有隐蔽性和强大的危害性,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显然不够,尽快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十分必要。金融证券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与经济违法行为有着密切联系,而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大多是由行政机关负责的,行政机关不仅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而且还有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机关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都要求行政机关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收集足够的证据后再移交,但是行政机关由于调查措施和手段所限,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这就造成了刑事司法介入相对较少的现象。只具有有限行政执法调查手段的行政机关,并不具备侦查权的强制手段和有关秘密的和技术性的侦查手段,很难有效地完成发现和查证犯罪,控制犯罪嫌疑人。现行体制下,侦查权不可泛化的原则与行政执法调查权相对无力的矛盾难以克服。
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如何更好更快地衔接?在当前的制度下,可以确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即由刑事执法人员提前介入行政执法,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在移送审查时,按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不仅可以使行政机关的移送审查与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合二为一,而且还可以减少公安经侦部门的重复取证行为,使有限的经济犯罪侦查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