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应当彻底去行政化
2013-11-26   作者:刘武俊(《中国司法》杂志主编)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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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协会与政府部门实现真正分离,划分清楚政府的职能和消协的职责,各负其责,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新《消法》将消协的性质定义为“社会组织”

  新《消法》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从以往的“社会团体”重新定义为“社会组织”。从“团体”到“组织”的转变,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意味着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特点。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新的公益性职责。一是引导消费的职责。在首项职责中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二是消费类公益诉讼主体的职责。三是参与消费类立法立标的职责,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职责。 

  “社会组织”应是与行政脱钩的民间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1984年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有关资料显示,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按名称进行归类,凡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均为社会团体。因此,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将“消费者协会”界定为“社会团体”。
  1998年修改后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的定义明确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作出新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的经费虽然来自政府,但是国家从税收中提取的。消费者协会所获政府经费支持,从其实质来源看还是源自全体消费者,用消费者的钱为消费者办事理所应当,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有舆论对消协从社会团体改变为社会组织称为“升格”,其实是并不准确的。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社会团体,其本质都是与行政脱钩的去行政化的民间组织。

  去行政化的消协才能真让消费者信得过

  现行的消费者协会具有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和行政背景。虽然号称协会,但它是由政府主导发起,挂靠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的官办性质的组织,其运营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等,具有很强的行政性。 
  从长期看,行政化色彩的消协容易让政府监管职能缺位,把本属于自己的职能“推诿”给消费者协会,从而最终不利于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同时,消费者协会也会失去作为民间社会组织运行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公众质疑:它究竟是站在消费者立场还是站在管理者的立场说话? 
  消协这种公益性社会组织要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就必须彻底去行政化。惟有彻底去行政化,消协才更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提起公益诉讼才能让消费者更加信服。去行政化,首先要求消费者协会与政府部门实现真正分离,划分清楚政府的职能和消协的职责,各负其责,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作为社会组织的消费者协会的去行政化,实际上是在强化政府监管职责,防止政府转移本该属于自身的职责。
  消费者协会目前是行政色彩极浓的一个社会组织。在不少地方消协渐渐沦为退休官员的养老单位。与其他协会不同,中消协在行政上被作为国家工商总局一个部门来管理。北京市消协各分会设在158个工商所里,分会长一般是工商局主管一把手兼任。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基本上由工商局分管局长任会长,质监、物价、卫生、房管等其他行政部门分管副局长任副会长,工商局选派专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原来归属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于上海市政府领导。2006年3月,吉林省传来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的消息。
  香港的消费者协会颇为强势,可以参与调查、论证以及产品的检测,可以在舆论上发表公开的通报。尽管也是政府拨款支持,但它们不依附于其他组织更不隶属于政府。而在大陆地区,消协则要听工商局的话,工商局的领导大多兼任消协的理事长,消协实际上就是一个准政府机构。消协工作人员并非由消费者直接选举产生,而是依靠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前些年,来消协工作的甚至都是工商局一些快退休的官员。 
  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就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界定好政府的权力和市场、社会的分界线,放权给市场和社会,凡是市场能有效调节的就交给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凡是社会能有效治理的就交给社会,形成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的有效规范。消费者协会应彻底去行政化,割断千丝万缕的行政脐带,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社会组织,否则就会与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背道而驰。
  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一个与政府同体、站在政府立场说官话的消协,而是彻底去行政化的真正站在消费者立场捍卫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立场的公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消协才能真正让消费者信得过,才能真正树立公益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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