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言人称将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拓展市场服务的行业覆盖面,合理设计并尽快推出再融资制度,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修订信息披露规则,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笔者认为,放宽创业板准入,应视A股市场及创业板体制机制的完善程度而逐渐放开,不宜操之过急。
今年来,创业板TMT(科技、媒体和通信)等题材的炒作如火如荼,并购重组让人目不暇接,大股东等趁机减持也异常精准,创业板被称为创富板。也就是说,虽然创业板公司还没有为投资者创造出相应财富,但大股东、高管等却将其纸面富贵已部分套现,其主要套取的是创业板的壳收益及股市体制机制漏洞所带来的收益。同时,股价泡沫风险转移给其他投资者,形成创业板财富不公平再分配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证监会意识到上述问题,在提出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指标的同时,强调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笔者认为,股市体制机制的完善尤其是退市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在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是放开创业板准入门槛的前提条件。
从执行层面来讲,放宽创业板准入门槛容易落实,但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却阻力重重。比如,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通过非正当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但对其追责机制却不健全。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将影响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退市甚至面临中小投资者阻力。
而且,目前创业板制度还有不少漏洞,即使得到执行,其效力恐怕较为有限。比如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目前只是不支持借壳上市,并非不允许;对于创业板暂停上市公司要求恢复上市的,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即跨行业借壳不行,但同行业借壳却或行得通。这样一来,就算是万福生科这类公司恐怕也难以退市。
为了规避退市,创业板公司还创造出“半借壳”的手法。比如连续亏损的星星科技为摆脱可能退市的风险,宣布高价购买深越光电公司,交易后星星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但新进入的资产持有人因此获得星星科技股票,其持股数甚至与星星科技控股股东差不多,成为“半借壳”典范。
除此之外,为规避退市,上市公司还有其他诸多“创新”。比如,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作为借壳上市、资产注入的重要手段。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并非随便就可定向增发,如果公司存在“现任董事、高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但这难不倒“富于创新精神”的上市公司,对于曾经违法违规的董事、高管,上市公司可采取让其辞职的办法,从而获得定向增发资格。
将创业板定位为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平台,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这无可厚非。但面对创业板形成的财富不公平再分配问题,绝不能漠视。如果放宽创业板准入门槛形成的负面效应超过正面,就应对此慎之又慎。
笔者并不是反对降低创业板准入门槛,而是应该在完善诸多前提条件之下,稳妥推进。这些前提条件从制度缺失角度看至少应完善: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掏空公司的追责制度、普通投资者便利的司法维权制度等。从监管执法角度看,其执行力也必须达到相当水准,即使有上述制度,但没有得到执行,也是不应轻言放宽创业板准入门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