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两个月前,杨芳通过网络采用支付宝付款方式,以5880元的价格,在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张按摩椅,收货地为杨芳家,且由公司包邮。后出现质量问题,公司虽愿意修理但却要求加收费用,导致一直悬而未决。无奈,杨芳准备通过诉讼解决。但有人告诉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杨芳只能在数千里之外的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分析】 认为杨芳不能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观点是错误的,杨芳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杨芳与公司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达成购销协议,但由此出现的诉讼管辖,同其它合同纠纷一样,分为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 鉴于杨芳与公司之间没有对出现纠纷时由哪个法院审理进行约定,决定了本案只能适用法定管辖,而法定管辖分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也指出:“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 也就是说,本案完全可以确定杨芳家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从而由她家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理由:杨芳与公司约定公司包邮,意味着他们之间的交易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自然是杨芳所填写的收货地——她家。网购中,交货地址一般由购方所填,所以习惯称之为“收货地址”,在杨芳作为购方只留有一个收货地址的情况下,本案的“交货地”、“收货地”、“交付地”实质上就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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